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农(渔政)罚〔2022〕12号
发布时间:2023-03-07 14:52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关于曹*波使用“风筝盘”等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姓名:曹*波 性别:男 年龄:35岁      

身份证号码: 430902*********  电话: 199********         

职业: 务农  住址: 益阳市资阳区***************              

当事人曹*波使用“风筝盘”的方法等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违规垂钓一案,2022年12月5日20时许,我法人员在沙头镇共同村资江水域(禁捕水域)进行检查,发现有人正在使用“风筝盘”进行垂钓作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其立即停止捕捞行为,执法人员上报局机关获得批准后对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勘验。随后,将当事人及捕捞工具带回益阳市资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进一步调查。

2022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为防止相关证据灭失,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登记保存。经查实,本次捕捞无渔获物,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当事人的陈述,其违规垂钓的渔具、违规垂钓现场的勘验照片等材料,证据确凿。当事人该次违规垂钓行为,其地点为“沙头镇资江水域”,属于长江十年禁捕期、禁捕区。其使用的渔具为“风筝盘”等渔具,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第四条,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当事人违反了以下规定:

(一)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经我局依法认定,当事人使用“风筝盘”等渔的方法属于禁钓方法。

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违规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相关证据材料如下: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身份;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使用“风筝盘”的方法进行违规垂钓的行为;

3.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风筝盘”的方法进行违规垂钓进行的事实;

4.现场位置图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使用“风筝盘”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的正确位置;

5.取证照片材料2份8张,证明当事人使用“风筝盘”的方法进行垂钓的现场情况;

6.“风筝盘”1套,遥控船2条,塑料船1艘,饵料(河鱼王)2包,钓鱼钩子18口,证明当事人垂钓时所用的工具;

7.“禁捕通告”1份,证明政府部门做过宣传;

我局认为:当事人曹*波使用“风筝盘”3副等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违规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农(渔政)告〔2022〕12号,对当事人拟作出了没收“风筝盘”3副等渔具;并处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曹建波放弃了陈述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三十八条及参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应情形,应予以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1]5号)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基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经我局集体讨论,系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当事人家庭困难,经综合考虑,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没收“风筝盘”1套,遥控船2条,塑料船1艘,饵料(河鱼王)2包,钓鱼钩子18口;

2.并处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户名: 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79010400021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资阳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樑       

地  址: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南路32号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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