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农(屠宰 )罚〔2022〕1号
发布时间:2023-02-21 13:53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湖南久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A4RH0TF95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村***组

联系电话:1887*****09

2022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益阳市资阳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关于调查处理湖南久丰食品有限公司、湖南旭丰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违规屠宰生猪行为的函》:“湖南久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丰公司)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违规屠宰生猪”。经初步调查,久丰公司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进行调查。2022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久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明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龚*明承认了久丰公司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事实,并核实了相关情况,执法人员同时收集了久丰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2022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久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再次对龚*明进行了询问,核实了已屠宰生猪的货值、数量等情况。同时对屠宰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现场相关证据进行了先行证据登记保存。2022年11月24日,久丰公司股东张*才来我局接受了询问,核实了部分生猪来源以及屠宰生猪的具体数量。2022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用于屠宰的工具设备,并制作了现场查封笔录。

现已查明如下事实:久丰公司于2022年10月22日至调查之日未经定点屠宰生猪5头(510公斤),每公斤19元,共计货值9690元,销售生猪产品210公斤(另300公斤用于公司食堂),每公斤24元,获取销售收入5040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

1.湖南久丰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久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龚*明,公司经营范围为牲畜屠宰、生猪加工等;

2.龚*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龚*明身份;

3.生猪调运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生猪来源;

4.生猪产品销售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久丰公司屠宰生猪产品销售去向;

5.屠宰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久丰公司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事实;

6.龚*明询问笔录2份,证明久丰公司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事实;

7.张*才询问笔录1份,证明久丰公司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事实;

8. 刀具5把、篮子3个、电子秤1个、钩子14个、不锈钢屠案2个,证明久丰公司用于屠宰的工具设备。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高度关联,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久丰公司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案发后久丰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符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五)项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久丰公司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予拟给予久丰公司55000元的罚款。

2023年1月10日,我局向久丰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农(屠宰)告〔2022〕1号)。根据违法情节和以上规定,拟给予久丰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湖南久丰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所;

2.没收刀具5把、篮子3个、电子秤1个、钩子14个、不锈钢屠案2个;

3.没收违法所得5040元;

4.罚款5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040元。

久丰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久丰公司未经定点屠宰生猪5头(510公斤),共计货值9690元,获取销售收入5040元。根据《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久丰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湖南久丰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所;

2.没收刀具5把、篮子3个、电子秤1个、钩子14个、不锈钢屠案2个;

3.没收违法所得5040元;

4.罚款5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040元。

久丰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领取缴款凭证,并将全部罚款交到农业银行资阳区支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久丰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久丰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