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资)应急罚〔2022〕29 号
发布时间:2023-01-31 09:42 信息来源: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益阳市资阳区******服务中心

地址:资阳区长春镇**村 邮政编码:41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5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1月9日,资阳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到益阳市资阳区******服务中心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处理站的污水处理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配电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一: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2022年11月9日对益阳市资阳区******服务中心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下发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该单位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处理站的污水处理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配电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二: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2022年11月9日对益阳市资阳区******服务中心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该单位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处理站的污水处理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配电柜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三: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2022年11月22日对益阳市资阳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蔡*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单位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处理站的污水处理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配电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四: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2022年11月22日对益阳市资阳区******服务中心市场主管曹*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单位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处理站的污水处理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配电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五: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2022年11月23日对益阳市资阳区******服务中心进行复查时,下发的《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该单位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处理站的污水处理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配电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六:益阳市资阳区******服务中心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蔡*、曹*的身份证复印件。

    “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处理站的污水处理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项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9 号)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仟壹佰元(31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配电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给予你(单位)陆仟壹佰元(6100 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资阳支行, 账号 48***********4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