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资农(农机)罚〔2022〕2号
发布时间:2023-01-12 17:16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吴*银 

身份证号:43242319********51

住址:湖南省汉寿县********木龙组9号

联系电话:186****8988

吴**使用其他拖拉机的证书和牌照案,经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0月30上午11时30分,资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中队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交警在资阳区开展拖拉机顽瘴痼疾整治行动时,检查发现吴**驾驶一台车牌号为湘04E4012的变型拖拉机停放在资阳区长春镇五里堆农机事务中心院内,现场通过手机版《湖南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系统》查询该车辆信息,发现车辆形状和外廓尺寸与注册登记车辆信息不符。

2022年11月2日经我局初步调查后,依法对吴**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到资阳区长春镇五里堆农机事务中心院内对吴**的变型拖拉机进行了现场勘验:1.该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号与注册登记发动机号信息不符(车辆登记注册发动机号为0211877X,现场检查车辆发动机号为CNR19007453);2.该变型拖拉机外廓尺寸与注册登记外廓尺寸信息不符(车辆登记注册外廓尺寸长宽高为5000 / 1700 /2200mm,现场勘测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为7730/2200/2680mm),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2022年11月2日12时5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吴**陈述了变型拖拉机的证书和号牌的来源的事实,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1份;

3、当事人拖拉机驾驶证复印件1份;

4、当事人拖拉机发动机合格证复印件1份;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6、《湖南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系统》湘04E4012大中型拖拉机注册登记信息1份;

7、询问笔录1份;

8、证据照片4张。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高度关联,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我局2022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益资农(农机)告〔202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3日向我局递交《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函》,明确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我局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规定。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法律条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序号4:“违反规定,未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收缴当事人使用其他拖拉机的证书和牌照;

2、并处罚款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区支行(账户名称:资阳区财政局,账号:18487*********1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资阳区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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