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农(渔政)罚〔 2022〕5号
发布时间:2023-01-11 11:36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姓名:曹*雷

性别:男

年龄:32岁      

身份证号: 43090219********33

电话: 1807****691         

职业: 务农  住址: 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村第**民组              

当事人曹*雷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一案,2022年8月2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曹*雷不起诉,2022年8月23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向资阳区农业农村局出具了《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资[2022]7号)要求,于2022年8月23日送达我局,建议我局对于曹*雷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一案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检察院将曹*雷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案卷材料复印,移送农业农村局作行政处罚为证据材料使用(移交清单为:曹*雷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壹册共24页)。

当事人曹*雷2022年4月1日16时许,在资阳区沙头镇金桥村资江水域(禁捕水域)使用“可视锚鱼器”套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鳊鱼2条,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

当事人曹*雷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明:

1.当事人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身份;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

3.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4.认定意见1份,证明当事人曹*雷使用禁用渔具为禁止使用的渔具;

5.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扣押决定书2份,证明公安侦查阶段;

6.现场位置图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的正确位置;

7.取证照片材料3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现场情况;

8.“可视锚鱼器”1套,证明当事人捕捞时所用的渔具;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曹*雷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农(渔政)告〔2022〕5号,对当事人拟作出了没收“可视锚鱼器”1套;并处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曹*雷放弃了陈述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三十八条及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应情形,应予以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1]5号)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基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经我局集体讨论,系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等情节,当事人家庭困难,经综合考虑,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可视锚鱼器”1套;

2.并处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户名: 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021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资阳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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