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水罚字〔2022〕26号)
发布时间:2023-01-05 15:27 信息来源:区水利局 作者:黄惠锋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水罚字〔2022〕26号

当事人:张*华,男,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今年49岁,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路***号,身份证号码:432301********6516,联系电话:136****1234

我局查明,当事人张*华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资阳区新桥河镇***园***公司从资江河道非法取用地表水。厂区外有一条取水线路,取水的管线长度大约一百五十米,取水管径为40mm的PE水管,用三相电潜水泵抽取,功率是3000w。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9月30日对当事人张*华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张*华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在资阳区新桥河镇***园***公司从资江河道非法取水的经过、来源、位置及用途等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2年10月8日,对当事人张*华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新桥河镇***园***公司从资江河道非法取水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张*华在资阳区新桥河镇***园***公司从资江河道非法取水的事实。

3.勘验笔录一份。2022年10月8日,对当事人张*华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新桥河镇***园***公司从资江河道非法取水现场制作的勘验图、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张*华在资阳区新桥河镇***园***公司从资江河道非法取水的位置及取水设施等事实。

4.拍摄照片两张。2022年10月8日,对当事人张*华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新桥河镇***园***公司从资江河道现场所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张*华在资阳区新桥河镇***园***公司从资江河道非法取水的位置、形状等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张*华的身份。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以上证据确认了当事人张*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水罚告字〔2022〕26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张*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调查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好,且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及时整改,本机关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张*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张*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责令当事人张*华拆除该取水设施设备。

上述贰万元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户行: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59168168)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资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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