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资)应急罚〔2022〕27 号
发布时间:2022-12-30 10:14 信息来源: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益阳****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资阳区长春镇**村 邮政编码:413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5*******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9月30日,资阳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到益阳****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证据一:2022年9月30日,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到益阳****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下发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证据二:2022 年9月30日,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到益阳****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证据三:2022年10月21日,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的委托人胡**进行询问调查,形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证据四:2022年10月21日,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曹旺进行询问调查,形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证据五:2022年11月4日,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形成的《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证据六:益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的委托书,证明胡**是受委托人;

证据七:益阳****建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八:刘**、胡**、曹**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200元(叁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资阳支行, 账号48************40。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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