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农(饲料)罚〔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12-28 15:56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荆州市沅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匡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24MA488PP45N

住所:江陵县楚江大道01栋

联系电话:159XXXX6666

2022年6月28日,接群众投诉,我局对标称荆州市沅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沅梦公司)2022年5月18日生产的“三雄”牌小龙虾膨化配合饲料9830(以下简称“三雄”牌9830饲料)进行抽样送检。2022年7月27日,我局收到报告编号为2202200911、WFD220700598的《检验检测报告》。经检测,该饲料总磷含量标准规定≥1.0%,检测结果0.72%;赖氨酸含量标准规定≥1.6%,检测结果0.52%,以上两种成分含量均不符合水产配合饲料企业标准(Q/YMSL01-2021),判定不合格。沅梦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事实,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进行调查。

2022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人益阳市资阳区文兴村龙虾养殖基地经营者何XX进行了询问。何XX陈述:2022年5月22日,该基地以5000元/千公斤的价格从曹XX--粮贸大楼处调入标称沅梦公司生产的“三雄”牌9830饲料(生产日期:2022年5月18日)5000公斤(规格为20公斤/包),共计货值25000元。使用该饲料后,小龙虾出现滞长。接到情况反馈后,曹XX于2022年6月21日和7月12日召回饲料2960公斤,该基地实际调入该批次饲料2040公斤,货值10200元,暂未付款。执法人员收集了养殖基地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等证据。

2022年8月1日,我局向沅梦公司寄送了《产品确认通知书》。

2022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曹XX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曹XX进行了询问。曹XX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要求复检。曹XX陈述:沅梦公司委托其在湖南省益阳市范围内销售9830饲料和1930饲料,并于2022 年 5月21日从沅梦公司调入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的“三雄”牌9830饲料共5000公斤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5000元/千公斤,实际销售2040公斤,实际销售收入10200元,货款暂未收回。执法人员同时收集了曹XX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进货票据复印件、销售票据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等证据。

2022年8月8日,沅梦公司委托黄XX前来我局协调处理本案,我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并对其进行了询问。黄XX代表公司负责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要求复检,承认了沅梦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生产“三雄”牌9830饲料5860公斤的事实。陈述了沅梦公司委托曹XX在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范围内销售“三雄”牌9830饲料,并于2022 年5月21日运送5000公斤给曹XX销售的具体事实,同时陈述了该公司主动召回问题饲料的相关情况。执法人员收集了沅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生产入库记录复印件、销售票据复印件、退货凭证复印件、收款电子回单复印件等证据。

2022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沅梦公司黄XX进行了询问,进一步核实了生产销售“三雄”牌9830饲料的具体数量、货值。同时收集了该产品出厂检测记录复印件和退换产品处理单复印件。

2022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沅梦公司对其召回的2960公斤“三雄”牌9830饲料进行了查封,制作了现场查封笔录,并对查封现场进行了拍照。

2022年9月22日,沅梦公司向我局提出了从轻处罚的申请并陈述了三点理由:1.公司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 立即主动召回了问题产品,及时消除危害后果;2.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提供原始生产、销售记录,梳理产品流向并积极整改;3.接到客户反映产品问题后,公司紧急自查, 追溯原料质量状况和生产加工过程情况,加强了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程质量监管。

经过以上调查,现已查明如下事实:

沅梦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生产“三雄”牌9830饲料5860公斤(规格为20公斤/包),2022年5月21日,沅梦公司运送5000公斤委托经销商曹XX销售,(另860公斤尚未出厂销售,已提请当地农业执法部门查处)。2022年5月22日,曹XX以5000元/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益阳市资阳区文兴村龙虾养殖基地5000公斤,销售收入25000元。文兴龙虾养殖基地反映质量问题后,沅梦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1日和7月12日主动召回饲料2960公斤。沅梦公司实际销售“三雄”牌9830饲料2040公斤,实际销售收入102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充分证明:

1.沅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匡XX。

2.沅梦公司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资质;

3.匡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匡XX身份;

4.曹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经销商曹XX身份;

5.委托销售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委托曹XX在湖南省益阳市范围内销售9830虾料和1930饲料的事实;

6.黄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XX身份;

7.授权委托函1份,证明沅梦公司委托其公司员工黄XX全权处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一案的事实;

8.何XX身份证1份,证明投诉人何XX身份;

9.饲料产品抽样单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6月28    日对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的“三雄”牌9830饲料进行抽样送检的事实;

10.报告编号为2202200911和WFD220700598《检验检测报告》2份,证明“三雄”牌9830饲料检测的总磷含量和赖氨酸含量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符的事实;

11.何XX询问笔录1份,证明沅梦公司销售“三雄”牌9830饲料的事实;

12.曹XX询问笔录1份,证明沅梦公司委托曹XX经营“三雄”牌9830饲料的事实;

13.曹XX进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沅梦公司运来“三雄”牌9830饲料给曹XX销售的事实;

14.曹XX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沅梦公司销售“三雄”牌9830饲料的事实;

15.黄XX询问笔录2份,证明沅梦公司生产经营“三雄”牌9830饲料的事实;

16.生产入库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沅梦公司生产“三雄”牌9830饲料的事实;

17.产品销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沅梦公司销售“三雄”牌9830饲料的事实;

18.退货单复印件2份,证明沅梦公司召回部分“三雄”牌9830饲料的事实;

19.手机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1份,证明沅梦公司收取销售款的事实;

20.生产汇总表复印件1份,证明沅梦公司生产“三雄”牌9830饲料的事实;

21.退换产品处理单复印件2份,证明沅梦公司召回部分“三雄”牌9830饲料的事实;

22.沅梦公司产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1份,证明沅梦公司对生产的饲料进行了检测的事实;

23.沅梦公司销售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沅梦公司销售“三雄”牌9830饲料的事实;

24.查封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该公司“三雄”牌9830饲料进行了查封的事实;

25.产品标签1份,证明“三雄”牌9830饲料标示总磷含量≥1.0%和赖氨酸含量≥1.6%的事实;

26.现场照片9张,证明沅梦公司生产经营“三雄”牌9830饲料的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高度关联,并经当事人确认,我局予以采信。

沅梦公司生产经营的“三雄”牌9830饲料,总磷含量0.72%,赖氨酸含量0.52%,分别低于该饲料标签标示总磷含量≥1.0%和赖氨酸含量≥1.6%的数值,不符合水产配合饲料企业标准(Q/YMSL01-2021)。沅梦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三雄”牌9830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规定;沅梦公司委托曹XX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三雄”牌9830饲料的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事实。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26;违法情节: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到三倍以下罚款”。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五)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该公司陈述的从轻处罚理由符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五)项规定,我局予以采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的中间倍数”。沅梦公司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给予该公司货值金额2.2倍的罚款。

沅梦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三雄”牌9830饲料5000公斤,货值25000元,已销售2040公斤,取得销售收入102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的规定,认定其货值金额为25000元。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农办政函(2005)12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罚则中的“违法所得”,应按产品的“销售额”计算”的规定,认定其违法所得为10200元。

2022年10月24日,我局向沅梦公司邮寄送达了益资农(饲料)告〔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违法情节和以上规定,责令沅梦公司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200元;

2.没收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三雄”牌9830饲料2960公斤;

3.罚款5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5200元。

沅梦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函》,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沅梦公司违法生产经营的饲料货值金额25000元,违法所得10200元,该公司在案发后主动召回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26的规定,责令沅梦公司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200元;

2.没收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三雄”牌9830小龙虾膨化配合饲料2960公斤;

3.罚款5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5200元。

沅梦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领取缴款凭证,并将全部罚没款交到农业银行资阳支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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