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农(畜牧)〔罚〕1号
发布时间:2022-12-14 11:31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赵X花、女、汉族、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43090219XXXXXXXXX5、电话号码:159XXXX9282、住所:资阳区迎风桥镇XX村XX村民组。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鸡)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月10日,举报人携带与当事人签订的蛋鸡育雏合同和由当事人提供给孙X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检验报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引种证明、商品蛋鸡免疫程序表等8份12页材料举报该批次雉鸡存在问题。2022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关于本批次雉鸡的任何资料。2022年1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补充询问,同时,其对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质证认可并签字,但是,还是无法提供由其鸡场运输到孙X鸡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证据一: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举报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举报人提供交易合同复印件1份,举报人询问笔录1份,举报人鸡场工作人员询问材料2份,举报人与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与举报者交易合同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事实与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证据五:执法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集体讨论会。 2022年9月15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农(畜牧)告【2021】1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所经营的欣农蛋鸡育雏场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向孙X所销售的鸡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销售合同货值价格为:9240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类)》“序号:6;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对养殖场进行整改,本机关责令整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罚款3000元。

2.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鸡)罚款36960元。

合计罚款399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资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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