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林** 性别:女
年龄:** 身份证:430903**********25 邮政编码:413000
联系电话:15********6 家庭住址:益阳市资阳区******花园
所在单位:无 职务:无 单位地址:无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9月20日资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林**居住的益阳市资阳区******花园5栋4 号、6号车库内有危险化学品(固体甲醇酒精)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相对人及其基本信息 ;2、《现场检查记录》(湘益资)应急现记〔2022〕422号,证明林**居住的益阳市资阳区******花园5栋4号、6号车库内有危险化学品(固体甲醇酒精)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益资)应急现决〔2022〕43号,证明对现场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固体甲醇酒精)调用危货车扣押转运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4,查封扣押决定书(湘益资)应急查扣〔2022〕4号,证明对现场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林**在益阳市资阳区******花园5栋4号、6号车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固体甲醇酒精)进行扣押;5、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一张,证明林**居住的资阳区******花园5栋4号、6号车库内有危险化学品(固体甲醇酒精);6、对林**所作的第1次调查询问笔,证明资阳区******花园5栋4号、6号车库内的固体甲醇酒精是林**所有, 知道固体甲醇酒精是危险化学品,没有将危险化学品(固体甲醇酒精)储存在专用仓库内;7、对林**所作的第2次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资阳区**花园 5栋4号、6号车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固体甲醇酒精)有697箱,一箱净重5公斤左,储存在资阳区******花园5栋4号、6号车库内有一个星期左右。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资阳支行, 账号 48**********40。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资阳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