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21号
发布时间:2022-11-21 17:09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21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C99R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组

经营者:李**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8394

联系电话:173****3588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组

2021年12月27日本局接到投诉人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壳牌品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材料》。2021年12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北壳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生产的North shell HELDEX壳牌超凡喜力.中国 HX7 5W40 4×4L北壳发动机保养母液、North shell HELDEX壳牌超凡喜力.中国 HX8 5W40 12×1L 北壳陶瓷全合成润滑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本局于2022年1月5日依法对当事人仓库内存放的上述HX7 5W40 4×4L北壳发动机保养母液3件和HX8 5W40 12×1L北壳陶瓷全合成润滑油3件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1月28日将该(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2022年2月28日,本局依法对上述行政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8月22日经原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依法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名称:益阳市资阳区**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C99R,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组,经营者:李**(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8394),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0日从北壳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以380元/件的价格购入上述HX7 5W40 4×4L北壳发动机保养母液10件,以300元/件的价格购入上述HX8 5W40 12×1L北壳陶瓷全合成润滑油5件用于销售。至本局调查止以420元/件的价格销售上述HX7 5W40 4×4L北壳发动机保养母液7件,以360元/件的价格销售上述HX8 5W40 12×1L北壳陶瓷全合成润滑油2件。货值金额共计为6000(420×10+360×5)元,获利400 [(420-380)×7+(360-300)×2] 元。

经检查查明:上述HX7 5W40 4×4L北壳发动机保养母液的外包装纸箱和单个瓶身上标示有“ © North shell HELDEX壳牌超凡喜力.中国”图形、字样,该商品外包装纸箱上标示的商品名称为北壳发动机保养母液,箱内单个瓶身上标示的商品名称为北壳纳米全合成润滑油,在其瓶身标签右上角标注“纳米全合成”,在其瓶身标签左下角标识有“壳牌.中国”。上述HX8 5W40 12×1L北壳陶瓷全合成润滑油的外包装纸箱和单个瓶身上标示有“ © North shell HELDEX壳牌超凡喜力.中国”、“壳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 北壳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图形、字样,该商品外包装纸箱上标示的商品名称为北壳陶瓷全合成润滑油,箱内单个瓶身上标示的商品名称为北壳发动机保养母液,在其瓶身标签右上角标注“陶瓷全合成”,在其瓶身标签左下角标识有“壳牌.中国”。2021年2月,上述商品生产者通知当事人召回其所售货物,当事人未予退还,仍继续销售。

另查明:“ 图形”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第10927802号,有效期限自公元201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 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工业用油;燃料;汽油;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柴油;矿物燃料;工业用蜡;照明用蜡);“HELIX”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第10927807号,有效期限自公元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 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工业用油;燃料;汽油;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柴油;矿物燃料;工业用蜡;照明用蜡);“壳牌”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第10927803号,有效期限自公元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 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工业用油;燃料;汽油;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柴油;矿物燃料;工业用蜡;照明用蜡);“喜力” 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第10927806号,有效期限自公元201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 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工业用油;燃料;汽油;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柴油;矿物燃料;工业用蜡;照明用蜡);“shell”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第10927804号,有效期限自公元201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 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工业用油;燃料;汽油;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柴油;矿物燃料;工业用蜡;照明用蜡)。

据投诉人提供资料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7月4日作出的《第23165136号“北壳NORTHSHEL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9893号)“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3165136号 北壳NORTHSHELL 商标不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第24092270号 HELDEX 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9〕商标异字第0000059864号)“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092270号“HELDEX”商标不予注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

2.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0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商品及上述商品所使用标志、标示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月1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商品的事实、经过和经营情况以及上述商品所使用标志、标示的事实。

4.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局提供的北壳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图形+North shell的《作品登记证书》(国作登字-2018-F-00500647)、《北壳润滑油试销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商品供应商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拥有版权的事实。

5.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局提供的北壳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北壳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的货物召回通知仍继续销售的事实。

6. 投诉人于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7日向本局提供的《投诉材料》及附件一份(内有注册商标第10927802号、第10927807号、第10927803号、第10927806号第10927804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和《第23165136号“北壳NORTHSHEL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9893号)、《第24092270号“HELDE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9〕商标异字第0000059864号)和《情况说明书》,证明注册商标权利人维权情况和“ 图形”“HELIX”“壳牌”“喜力”“shell”的商标注册情况。

本局于2022年3月23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20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HX7 5W40 4×4L北壳发动机保养母液、HX8 5W40 12×1L北壳陶瓷全合成润滑油,其外包装纸箱和单个瓶身上标示的“ 图形”、“壳牌”、“喜力”、“shell”均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虽然其“ 图形”处标示有©版权标记且对图形+North shell拥有《作品登记证书》(国作登字-2018-F-00 500647)。但是,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的规定,作品登记的作用是维护合法权益、解决著作权归属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商标注册是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且该《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为2018年3月13日,晚于投诉人持有的第10927802号注册商标(自公元201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的注册日期。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十二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商品上标注的“North shell”“HELDEX”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认定的近似的标志。

且当事人于2021年2月收到北壳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的召回通知后未及时退回,仍在继续销售。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注有“ 图形”“HELIX”“壳牌”“喜力”“ North shell”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HX7 5W40 4×4L北壳发动机保养母液3件和HX8 5W40 12×1L北壳陶瓷全合成润滑油3件;

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3、处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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