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56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汽车维修养护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B1N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社区**组(*旁)
经营者:曾*良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6918
联系电话:158****1096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社区**组(*旁)
2022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可提供营业执照,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放置有21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3月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21桶“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9日经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30902MA**4B1N),名称:益阳市资阳区**汽车维修养护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社区**组(**旁);经营者:曾*良;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汽车修理与维护;洗车、汽车美容、补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壹米滴答物流送货上门以65元/桶的价格下单购入了4桶HX3“
再查明:“
广州维奥商务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鉴定,对当事人门店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广州维奥商务咨询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证明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授权书》《承诺书》《鉴定书》各一份,证明广州维奥商务咨询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商标注册人系壳牌国际股份公司,广州维奥商务咨询公司投诉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2. 广州维奥商务咨询公司于2021年3月7日向本局提供的《授权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广州维奥商务咨询公司委托受托人处理“
3.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拍摄的现场照片十二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放置有上述“
5. 2022年3月7日广州维奥商务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当事人店内“
6.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9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7.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局提供的其供货方向其提供的北京市京润恒通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证书》、该公司的现场照片及供货方的微信截图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
8.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局提供的购进上述“
9.当事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我局提供的《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家庭条件困难,请求本局从轻处理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5月24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54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壳牌国际股份公司“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没有主观恶意,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
“……(二)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 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的。裁量基准: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 本局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
2、处罚款3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