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6号
当事人:益阳金*米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6**3648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湾村
法定代表人:龚*成
2022年11月17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委督查室安排的粮食安全暗访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包装车间存放的泰国茉莉香米(净含量:5千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1月22日本局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监督检查问题线索的函》,将当事人上述违法线索交由本局查处。2021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去当事人生产场地核查在当事人的成品车间内发现一包生产日期标识为2021年11月24日的泰国茉莉香米(净含量:5千克)。
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泰国茉莉香米(净含量:5千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4日经本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6**3648),名称:益阳金*米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龚*成,成立日期:2004年6月29日;经营范围:稻谷加工、稻谷收购、大米及附产品销售、稻谷存储、玉米饲料购销、环保颗粒生产和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湾村。又于2019年1月30日经原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143090205525),生产者名称:益阳金*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成;住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湾村;生产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湾村;食品类别:粮食加工;有效期至2024年1月29日。
另查明:当事人因失误把2021年11月17日生产的32袋泰国茉莉香米(净含量:5千克)生产日期标注成了2021年11月24日,剩余1袋放在当事人成品仓库被本局执法人员发现。
再查明: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将上述泰国茉莉香米(净含量:5千克)以41.5元/袋的价格销售31袋给客户唐某。据当事人受托人陈述,上述泰国茉莉香米(净含量:5千克)生产的成本为31.5元/袋(共计货值金额1328元),在本局检查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4日在公司门口粘贴《召回公告》召回上述大米。2021年12月2日当事人给本局提供了《召回情况说明》其产品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当事人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泰国茉莉香米(净含量:5千克)的事实和受托人的身份。
3.2021年11月18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给本局的《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监督检查问题线索的函》一份与打印照片两份及泰国茉莉香米(净含量:5千克)包装袋一个,证明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交办本局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3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地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与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三张,证明当事人的成品仓库内存放有1包生产日期标识为2021年11月24日的泰国茉莉香米(净含量:5千克)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食品的《销售单》《产品销售记录》《益阳金*米业有限公司打包库存情况登记明细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生产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32袋泰国茉莉香米(净含量:5千克)的事实,上述食品的成本、销售情况、当事人的获利以及当事人进行了问题原因排查和整改等情况。
6.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局提供的《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各一份以及当事人在公司门口粘贴《召回公告》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上述问题食品召回措施、积极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1月4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1〕203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泰国茉莉香米(净含量:5千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未售出的泰国茉莉香米(净含量:5千克)1袋;
2.没收违法所得1328元;
3.处罚款65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8
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