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50号
当事人:益阳市*闵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5**9218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食品工业园A9栋
法定代表人:柯*华
2022年1月19日,本局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当事人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线索的函》,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留样间发现了“曾小姐海带片”配料表标识上有双乙酸钠,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022年5月9日,因案情复杂,本局依法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经本局依法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1921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食品工业园A9栋,法定代表人:柯*华,成立日期:2012年09月19日,经营范围:豆制品制造;食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又于2020年02月28日经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5430**5455),生产者名称:益阳市*闵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柯*华;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镇工业园第四车间;生产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村食品加工第九栋;(肉制品;水产制品;蔬菜制品);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工业园第四车间(蔬菜制品;水产制品;豆制品);有效期至2023年08月7日。
另查明:2021年8月1日当事人跟益阳市青果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代工协议生产“曾小姐海带片”,当事人从2021年11月7日到2021年12月13号期间共计生产了196件添加了双乙酸钠的“曾小姐海带片”,以每件60元的价格分别于2021年11月26日销售131件,2021年12月6日销售35件,2021年12月13日销售30件,全部销售给了湖南京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96件货值金额为11760元(60×196=11760元)。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9日开始对生产的“曾小姐海带片”整改,并于2021年1月20日就开始对经销商开始召回,至调查结束前当事人并未收到退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资质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本局于2022年1月19日收到的《关于交办益阳市湘闵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线索的函》、长沙市雨湖区市场监督局的《案源线索移送函》(雨市监移字〔2021〕0240068号)、《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0111002021121710414707)《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益阳市湘闵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证明谭某举报当事人生产的“曾小姐海带片”内添加了双乙酸钠的事实。
3. 当事人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事实和当事人受托人的身份。
4.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5日在当事人的住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二张,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提供的《益阳市湘闵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投料记录》复印件四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曾小姐海带片”食品添加了双乙酸钠事实。
5.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4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以及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局提供的上述产品的《入库单》复印件四份与《益阳市湘闽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三份及《委托生产授权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与益阳市青果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代加工协议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生产上述“曾小姐海带片”的数量、货值金额、销售等情况。
6. 当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局提供的《召回公告》、于2022年1月25日提供的《召回情况说明》《情况说明》、2022年2月26日提供的《整改报告》与包装销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调查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3月28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21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湘闵食品食品保证金、租金、物业费收取情况表》,《整改报告》及两张微信聊天截图与四张销毁包装照片,陈述了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四点意见及理由,本局认为可以考虑适当采纳当事人减轻处罚的请求。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上述“曾小姐海带片”添加双乙酸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没有主观恶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760元;
2.处罚款588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8
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