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71号
发布时间:2022-11-11 09:47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71号

当事人:毛XX

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XX乡XX社区

身份证件号码:522132XXXXXXXX7940

联系电话:1552635XXXX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XX乡XX社区

2022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来到益阳市资阳区XX乡XX社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列》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底开始,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益阳市资阳区XX乡XX社区销售摩托车。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销售摩托车的每月利润为4000元。至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共计利润为12000(4000×3)元。

另查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8日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依法申请办理主体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8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销售摩托车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销售摩托车的时间、获利等情况。

本局于2022年6月8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XX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凡从事生产、零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属违法经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摩托车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机。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认为可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没收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XXXXXXXX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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