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76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XX大米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QXXXXXX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XX乡XX村XX片
经营者:刘XX
身份证件号码:432321XXXXXXXX8737
联系电话:1397367XXXX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XX乡XX村XX片
2022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益阳市资阳区XX乡XX村XX片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加工大米,在厂房内有已加工出的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大米(25kg/包)180包待售,该包装上的标签标识涉嫌与《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大米加工经营活动,该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4月12日对当事人已加工出的180包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大米(25kg/包)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5月11日,本局对上述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大米因扣押期限届满而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局依法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QXXXXXX),名称:益阳市资阳区XX大米加工厂;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XX;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XX乡XX村XX片;经营范围:大米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2022年4月初以来,当事人将附近农户寄存的原粮以及自有原粮加工成大米,经便携式重金属快速检测仪检验合格后,灌装至无标签标识的白色包装袋中,至案发之日止,共计加工出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大米180包(25KG/包)。
再查明:当事人共计加工出的180包上述大米,其中139包上述大米系附近农户寄存的原粮加工而成,而当事人自有原粮加工成的上述大米为41包,准备以70元/包的价格销售给附近村民,尚未售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预包装大米的货值金额为2870(41×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者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2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生产加工现场照片打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证的情况下从事大米加工经营活动和该加工出的预包装大米无标签标识以及已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3.本局于2022年4月12日出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益资市监强制〔2022〕XX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XX号)、《送达回证》《责令改正通知书》(益资市监责改〔2022〕XX号)、《送达回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益资市监解强〔2022〕XX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180包(25KG/包)大米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责令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资质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事实,后又因扣押期限届满而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6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大米生产加工活动的时间、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和获利等情况。
5.当事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局提供的《稻谷寄仓记录》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有十余户农户将自产原粮委托当事人代加工的情况。
6.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6日对十余户在当事人处进行原粮代加工的农户制作的《询问笔录》和农户向本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十二份,证明该农户将自产原粮在当事人处进行代加工的事实、数量、交易形式等情况。
7. 当事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局提供的《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申请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案发后当事人积极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6月3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XX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年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在固定生产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大米生产加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违法行为。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货体积标识的食品。当事人待售的上述大米是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其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而当事人待售的上述大米没有标签,没有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相关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没有主观恶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七)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或使用的”、第十四章第十四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到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到3.5倍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尚未售出的大米41包(25KG/包);
3.处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XXXXXXXX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