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16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XX购物广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RXXXXXX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XX乡XX村XX组
经营者:梁XX
身份证件号码:432321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6XXXX1903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XX乡XX村XX组
2021年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XX乡XX村XX组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店货架上摆放有三瓶预包装蜂蜜(净含量:2斤装)待售。上述蜂蜜无标签标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RXXXXXX),名称:益阳市资阳区XX购物广场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1
年10月23日;经营者:梁XX;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XX乡XX村XX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禽、水产品、水果、蔬菜、食用油、日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以50元/瓶的价格从一位过路业务员处购进3瓶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蜂蜜,然后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销售价为65元/瓶,货值金额为195(65×3)元。至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尚未售出,没有获利。同时,本局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立即下架了上述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4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摆放有包装上未见标签标识的预包装蜂蜜正在销售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上述预包装蜂蜜的事实,以及上述预包装蜂蜜的进销价格、进销数量、货值金额、获利等情况。
本局于2022年1月26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XX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预包装蜂蜜的包装上未见标签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认为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蜂蜜3瓶;
2.处罚款95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XXXXXXXX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