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水罚字〔2022〕12号)
发布时间:2022-11-08 11:23 信息来源:区水利局 作者:黄惠锋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水罚字〔2022〕12号

当事人:李*军,男,汉族,初中文化,今年45岁,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过鹿坪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2301********8557,联系电话:188****0135

我局查明,当事人李*军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卵石堆放在资阳区长春镇***村原***砂场河滩地。河滩地堆放卵石两堆,底部呈圆锥形,一堆周长62米、高5.2米;一堆周长59米、高5.4米.合计堆放卵石 1027立方米,折合卵石约1746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2022年8月16日对当事人李*军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李*军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在资阳区长春镇***村原***砂场河滩地堆放卵石的经过、数量、来源、位置及用途等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2年8月16日,对当事人李*军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长春镇***村原***砂场河滩地堆放卵石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李*军在资阳区长春镇***村原***砂场河滩地堆放卵石的事实。

3.勘验笔录1份。2022年8月16日,对当事人李*军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长春镇***村原***砂场河滩地堆放卵石现场制作的勘验图、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卵石的位置及数量等事实。

4.现场照片2张。2022年8月14日,对当事人李*军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长春镇***村原***砂场河滩地堆放卵石现场所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李*军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卵石的位置、形状等事实。

5.砂石采运管理单和签单发航凭证各1份。当事人李*军提供的**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复印件和**县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办公室签单发航凭证复印件,证明卵石来源合法。

6.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李*军的身份。

当事人李*军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上证据确认了当事人李*军在河滩地堆放物料的违法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水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5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李*军清除堆放在河滩地的卵石;

对当事人在河滩地堆放卵石的行为处罚款壹万元。

上述壹万元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户行: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59168168)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资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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