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73号
发布时间:2022-11-08 11:02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73号

当事人:益阳万*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902MJK**66N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园

法定代表人:李*儒

受托人:方*

联系电话:189****8666

2022年4月1日,本局收到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LC-ZFFS220003-XC0762),报告显示,当事人食堂采购使用的青辣椒(购进日期:2022-03- 01)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天,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益资市监检鉴结〔2022〕10号)、《检验报告》(No: LC-ZFFS220003-XC0762)各一份,同时责令其开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告知其有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辣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26日经益阳市资阳区民政局依法登记核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902MJK**66N),名称:益阳万*学校;住所:益阳市资阳区**园,法定代表人:李*儒,注册资金:壹佰万元整,业务主管单位: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业务范围:中、小学义务教育。于2017年9月19日经原益阳市资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许可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43090****2360),法定代表人:李*儒,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三眼塘镇**路65号,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园,主体业态: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2年09月18日。

另查明:根据当事人受托人陈述,上述不合格批次青辣椒是其从外面流动车辆摊贩处购进,购进数量为145斤,进价为2.8元/斤。 因其作为配料与其他食品一起制作菜品使用,未单独进行销售,故获利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406(145×2.8)元。

再查明:当事人采购的上述批次青辣椒(购进日期:2022-03- 01)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氧乐果,实测值为0.12mg/kg,不符合≤0.02的标准指标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局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资质、办学资质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受托人处理案件相关事宜的事实和其受托人的身份。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日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载打印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和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 LC-ZFFS220003-XC0762)各一份,以及抽样现场照片打印件七份,证明本局依法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青辣椒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4.本局于2022年4月1日制作的《检验结果告知书》(益资市监检鉴结〔2022〕10号)、《送达回证》和在当事人住所处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等送达给当事人,并责令当事人开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工作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3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和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抽样时样品付款记录截图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7日从流动摊贩处购进了上述批次青辣椒的事实,以及上述批次青辣椒的进货数量、价格、获利、货值金额等情况。

6.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局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6月13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71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的上述批次青辣椒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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