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
身份证件号码:432321197309******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育江村第十村民组**号
联系电话:151****0982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育江村第十村民**号
2022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相关举报后,在位于益阳市资阳区文昌路顺安物流对面小区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小区路边停放有2辆面包车改装的加油车,车牌号分别为湘H•CH8**、湘H•CL0**,其车辆内部后排座位全部拆除,改装为油箱,并配有加油器具。经现场核实,车辆负责人是当事人,当事人称车辆改装的油箱内部为柴油,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22年2月份开始,在资阳区文昌路顺安物流及周边经营柴油。据当事人陈述,截至本局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共购进销售柴油2吨,购进价格在7000-8500元/吨之间浮动,销售价格在6.8 -7.3元/升之间浮动,营业收入共计15000元,获利为600元。
再查明:本局于2020年8月2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市监案字〔2020〕147号),对当事人无照经营柴油的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的《举报登记表》和在益阳市资阳区文昌路顺安物流对面小区制作的《现场笔录》各一份,以及拍摄打印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八份,证明本案的来源和当事人无照经营柴油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柴油的时间、数量、进销价格、货值金额和获利等情况。
4.本局于2020年8月27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市监案字〔2020〕147号)副本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柴油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8月16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108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凡是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属违法经营。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处罚款15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