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水罚字〔2022〕11号
当事人:资阳区张家塞乡**水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PY4M1P ,法定代表人:欧阳**,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花园*栋**号
水厂负责人:林*洪,性别:女,联系电话:199****8095,身份证号码:510503********0628,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村*社**号
2022年8月15日,我局收到益阳市水利局关于资阳区张家塞乡**水厂超许可取水的通知,该水厂在2021年度涉嫌超许可取水,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该公司2021年度监测取水量为44.6811万吨,该取水许可为37.9万吨/年,超过取水许可6.7811万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2022年8月19日对水厂负责人林*洪作了询问笔录,证明该水厂2021年超量取水及供水对象的事实。
2.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负责人的受委托的合法性。
4.取水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取水许可的年取水量。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水厂取水水源及供水范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水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的规定。以及其供水主要用途为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形,结合当事人调查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好,本机关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责令你单位重新进行取用水论证,办理取水许可证。
上述贰万元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户行: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59168168)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资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2022年9月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