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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32号
发布时间:2022-10-25 17:02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272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32号

当事人:殷*云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72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村民组3号

联系电话:130****8345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家园旁

2022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家园旁由当事人经营的小作坊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作坊正在加工制作豆制品,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从2022年2月10日开始,当事人在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豆干,据当事人陈述豆制品日产量为70斤/天,主要销售途径为零售以及送到桃花仑市场销售。至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生产上述豆制品2030斤,销售价格为4元/斤,货值金额为8120(2030×4)元,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主动销毁了10斤未出售的,共销售2020斤,获利8080元。

另查明: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和经营豆干的财务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4日在当事人的生产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八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销售活动以及当事人现场将加工出的豆制品予以销毁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豆制品生产的时间、获利情况及没有建立财务账目等事实。

本局于2022年4月2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26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凡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加工销售豆制品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十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第十四章第十四节第三百六十三条“(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到 1.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3 倍到 3.5 倍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80元;

2.处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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