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124号
发布时间:2022-10-25 09:01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124号

当事人:益阳市某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依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费专项治理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本局检查组于6月21日开始对当事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查阅了当事人2020年至2021年收费票据、财务账簿、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疗机构卫生年报表、门诊住院项目使用量统计等,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1月—12月期间分别向住院患者扩大范围收取405次静脉留置针穿刺费(静脉穿刺置管术费)、扩大范围收取2467床日动静脉置管护理费;又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1月—2021年12月期间向住院患者超收费标准多收取28269床日陪人陪伴费。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3日经益阳市资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医疗服务、药品;住所:······;举办单位: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有效期:自2020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3日。又于2020年5月26日经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换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非营利性(政府办);法定代表人:······;有效期:2020年5月26日至2023年1月10日;地址:······;诊疗科目:内科/外科;普通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科;产科专科/儿科/急诊医学科 /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中医科:内科专业******。

另查明,根据《益阳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实施方案》(益发改价商【2016】349号)、《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益医保发【2020】10号)》文件规定,“静脉穿刺置管术(编码120400010)计价说明:留置静脉输液不得按静脉穿刺置管术收费”。当事人在2020年1—12月期间向288名住院患者在留置静脉输液时按27元/次的标准收取静脉留置针穿刺费(静脉穿刺置管术费)10935元, 多收价款10935(405×27)元;“动静脉置管护理(编码120100013)项目内涵“仅限于静脉切开置管、中心静脉穿刺置管(PICC置管)、深静脉穿刺置管、动脉置管项目”。当事人在2020年1—12月期间向562名住院患者在无静脉切开置管、中心静脉穿刺置管(PICC置管)、深静脉穿刺置管、动脉置管的情况下,按7元/日、15元/日不等的标准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费31183元,多收价款31183元。据本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初就停止了对住院患者收静脉留置针穿刺费(静脉穿刺置管术费)和动静脉置管护理费。

又查明,根据《益阳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实施方案》(益发改价商【2016】349号)和《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益医保发【2020】10号)》文件的规定,“床位费(编号1109)计价说明:有陪人的可每日收取床位费2元”。当事人在2020年1—12月期间向1215名住院患者按3元/日的标准实收陪人陪伴9908床日,共计29724元,多收取9908元;在2021年1—12月期间向2258名住院患者按3元/日的标准实收陪人陪伴18361床日,共计55083元,多收取18361元。2020年1月-2021年12月共计多收价款28269[9908+18361]元。据当事人的受托人陈述,在本局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意识到错误,立即改正对现在住院患者按收费标准收取陪人陪伴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8月25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益资市监先告〔2022〕6号),告知了本局拟责令其将上述多收价款70387(10935+31183+28269)元退还给原缴费者,如不退还应承担的后果,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该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9月2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2〕6号),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将缴费者多付的价款70387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2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2〕6号)后,向本局提交了无法退还多收款的情况说明,并承诺承担法律责任,未在十五日内将多收价款70387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局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与受托人的身份及委托受托人处理超标准收取陪人陪伴费、扩大范围收取静脉留置针穿刺费和动静脉置管护理费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4日在当事人会议室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调查过程均按法定程序进行。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4日制作的《检查(调查)登记表》《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和《门诊住院项目使用量统计》各三份;2022年6月24日对当事人的副院长和住院内儿科护士长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局提供的部分住院病人《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和《住院病人费用清单》打印件各十三份,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取陪人陪伴费、扩大范围收取静脉留置针穿刺费(静脉穿刺置管术费)和动静脉置管护理费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情形、收费人数、多收金额等情况。

4.本局于2022年8月25日出具的《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益资市监先告〔2022〕6号)、《送达回证》各一份;2022年9月2日出具的《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2〕6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已事先告知责令退款、责令通知退款和限期当事人将多收的价款退还给原缴费者的情况。

5.当事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局提交的《关于多收价款未清退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因无法联系出院患者,无法于规定期限内退还多收价款的情况。

本局于2022年9月2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124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医疗服务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收取、自立项目收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当事人未按照《益阳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实施方案》(益发改价商【2016】349号)和《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益医保发【2020】10号)文件规定收取陪人陪伴费、静脉留置针穿刺费(静脉穿刺置管术费)和动静脉置管护理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不得对消费者和具有同种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构成了超标准收取陪人陪伴费、扩大范围收取静脉留置针穿刺费(静脉穿刺置管术费)和动静脉置管护理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认真整改,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三章第六条第二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未设定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价格违法行为阶次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阶次处罚”、第十三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经提醒告诫、警告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认为可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387元;

2.处罚款2115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681 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9月 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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