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102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依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费专项治理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本局检查组于4月19日开始对当事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查阅了当事人2020年至2021年收费票据、财务账簿、住院病人费用汇总单资料、益阳市······收费项目统计等,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向住院患者自立项目收取50934人次医疗废物处置费;又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分别向住院患者扩大范围收取12877人次动静脉置管护理费、向14588人重复收取尿常规费。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日经益阳市资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益阳市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医学研究、保健与健康教育、养老服务、培训;住所:······;举办单位: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有效期:自2021年4月2日至2026年4月2日。又于2021年2月22日经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换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90号;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专业;肾病学专业(血液透析室20台)/外科;普通外科专业;骨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门诊)/儿科(门诊)/眼科(门诊)/耳鼻咽喉科(门诊)/口腔科(门诊)/皮肤科(门诊)/传染科(门诊)/肿瘤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病理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科学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科******。
另查明,根据《益阳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实施方案》(益发改价商【2016】349号)、《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益医保发【2020】10号)》和《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按住院床位数或者重量计收。有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自主选择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或按医疗废物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无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定额或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可以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向患者单独收取……”的规定,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向住院患者以2元/人·天的标准收取50934人次医疗废物处置费101868元,多收价款101868(50934×2)元。据当事人的受托人陈述,当事人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意识到错误,于2021年初就停止了对住院患者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又查明,根据《益阳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实施方案》(益发改价商【2016】349号)和《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益医保发【2020】10号)》文件的规定,项目编码:120100013的动静脉置管护理是护理费中的子项目,仅限于静脉切开置管、中心静脉穿刺置管(PICC置管)、深静脉穿刺置管、动脉置管项目的护理。发现当事人是在病人住院期间,静脉输液时使用留置针收取的动静脉置管护理费,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以7元/日、15元/日不等的标准收取12877人次动静脉置管护理费143827元,多收价款143827{(6166×7)+(6711×15)}元;当事人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以3元/套的标准向14588名住院患者收取尿常规(机器法)费用的同时还收取了尿常规(手工法)费43764元,多收价款43764(14588×3)元。据当事人的受托人陈述,在本局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意识到错误,已停止对住院病患使用留置针收取的动静脉置管护理费和停止对住院病患收取尿常规(机器法)费的同时收取尿常规(手工法)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20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2〕3号),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289459(101868+143827+437647)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0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2〕3号)后,向本局提交了无法退还多收款的情况说明,并承诺承担法律责任,未在十五日内将多收价款289459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与受托人的身份及委托受托人处理重复收取尿常规费、自立项目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和扩大范围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费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2日在当事人会议室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调查过程均按法定程序进行。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2日制作的《检查(调查)登记表》、《收费(价格)检查明细表》和《益阳市某医院收费项目统计》各三份;2022年5月30日对当事人的财务科科长制作的《询问笔录》三份;当事人于2022年4月19日、5月27日、5月30日分别向本局提供的部分住院病人《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和《益阳市某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汇总单》打印件分别为八份、十二份、一份,证明当事人重复收取尿常规费、自立项目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和扩大范围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费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情形、收费人数、多收金额等情况。
4.本局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的《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2〕3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已于2022年6月20日责令当事人限期将多收的价款退还给原缴费者的情况。
5.当事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局提交的《关于多收价款未清退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因无法联系出院患者,无法于规定期限内退还多收价款的情况。
本局于2022年7月18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87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7月18日收到该告知书后,当日向本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减免以我院罚款的报告》,请求减免罚款理由为:近年来医院全力谋发展,改善了医院硬件设施,大力引进和培养了人才,多措并举发展业务,医院整体面貌和服务能力均有大幅度的提高。但由于历史负债沉重,医院资金紧张,医院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缓解,连吃饭问题都无法得到保障。本局认为对当事人提出减少罚款的请求,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可给予酌情考虑。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医疗服务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收取、自立项目收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当事人未按照《益阳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实施方案》(益发改价商【2016】349号)和《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益医保发【2020】10号)》文件规定收取尿常规(手工法)费、医疗废物处置费和动静脉置管护理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不得对消费者和具有同种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构成了重复收取尿常规费、自立项目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和扩大范围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认真整改和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三章第六条第二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未设定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价格违法行为阶次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阶次处罚”、第十三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经提醒告诫、警告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本局认为可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289459元;
2. 处罚款86841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681 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8 月 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