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63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教育收费检查工作安排,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0日对当事人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教育收费及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查阅了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学校财务账及学生伙食账簿等,发现当事人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利用学校临聘门卫人员加班给教职工炒菜,却在学校学生食堂伙食账内以食堂工作人员名义发放临聘门卫人员(实际为学校保安人员)基本工资和加班及奖励,存在在校就餐学生多付价款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益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伙食管理办法》(益价费〔2014〕80号)第四条、《益阳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益教通〔2021〕6号)第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7日经益阳市资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教书育人、中学教育;住所:······;法定代表:······;举办单位: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有效期: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27日。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当事人按1770元/月的标准, 从学校学生伙食费中列支临聘门卫人员(实际为学校保安人员)基本工资,共计发放24780元,致使在校就餐学生多付价款24780元(即学校食堂伙食费中赢利247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
定,本局于2022年5月5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2〕1号),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将缴费者多付的价款24780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5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2〕1号)后,未在十五日内将多收价款24780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局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共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党组关于黄乐知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等。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0日在当事人会议室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均按法定程序进行。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0日制作的《检查(调查)登记表》、《收费(价格)检查明细表》各一份;当事人2022年3月10日向本局提供的《······2020年下学期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发放表(2020.8.—2021.1)》及转账记录复印件共九份、《······2021年上学期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发放表(2021.3.—2021.7)》及转账记录复印件共九份、《九中2021年下学期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发放表(2021.8.—2022.1)》及转账记录复印件共九份、《······临时聘请门卫人员协议书》复印件共二份;2022年4月26日对当事人的校长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临聘门卫人员(实际为学校保安人员)从学校学生伙食费中发放基本工资的事实、金额等情况。
4.本局于2022年5月5日出具的《责令退款通知书》 《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已于2022年5月5日责令当事人限期将违规发放保安人员工资而使消费者多付价款退还给原缴费者的情况。
5.当事人2022年5月19日向本局提交的《关于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学生费用未清退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消费者多付价款退还的情况。
本局于2022年6月6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62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学校食堂在师生伙食费中赢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益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伙食管理办法》(益价费〔2014〕80号)第四条“中小学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应遵循‘保本不赢利’的基本原则,做到学生自愿,安全优质服务,质价相符。学校既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强制学生在校用餐,也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赚(提)取费用用于公务和福利支出”、《益阳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益教通〔2021〕6号)第五条“公益性原则。学生食堂必须按照‘保本不赢利’的要求运营,严禁以逐利为目的经营学生食堂。中小学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学校对食堂进行托管经营的,必须经区县(市)教育局审批,再以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取得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学校应与经营方依法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经营合同根据满意度测评情况一年一签”的规定,构成了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三章第六条第二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未设定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价格违法行为阶次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阶次处罚”的规定,本局可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24780元;
2. 处罚款75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681 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6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