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36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马良路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益阳市长热线集中受理热线来电交办单》(事件编号:22013193477099、22020194192099)二份。该交办单第一份事件信息反映投诉人在资阳区汽车北站搭乘湘H3949的大巴车到······,以往只需要7元的车费,现在过年期间涨价到14元,认为不合理;第二份事件信息反映益阳汽车北站至······的班线车私自涨价,之前是8元,现在是16元,且没有任何票据,认为不合理)派单信息(派单时间分别是:2022-01-31、2022-02-02;承办单位:资阳区、资阳区交通局)。2022年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上述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到资阳区汽车北站停车场进行核查:现场询问湘HA3949(即交办单中所指湘H3949)司机,该司机陈述,2022年1月31日至2月2日这三天是涨价了,跟投诉举报人情况完全属实。
经查,上述涨价行为系当事人实施的,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客运票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21日经原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范围:公路客货运输、货运信息、客货汽车出租、汽车零部件销售、客运场站服务;住所:······;法定代表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03年05月27日;营业期限:2003年05月27日至2023年05月26日。
另查明:当事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负责北站至······
的客运班线,公司名下有运营车辆25台,公司负责车辆调度、客运票价政策执行、运营收支管理、保险缴纳、车队运营情况监督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益阳市物价局资阳分局于2011年7月1日下发(益资价价〔2011〕8 号)文件······规定,“要求你公司按照······
(如:益阳北站至······的区间票价为3元/人次;益阳北站至······的区间票价为4.5元/人次;益阳北站至······的区间票价为5.5元/人次等)进行收费,于2015年1月27日发文之日起执行”。
当事人在2020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向乘客分别收取票价:益阳北站至······的票价为5元/人次、益阳北站至······的票价为元7元/人次、益阳北站至······的为8元/人次等(其中你在2022年1月31-2022年2月2日这三天向乘客分别收取票价:益阳北站至······的票价为10元/人次、益阳北站至······的票价为元14元/人次、益阳北站至······的为16元/人次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超标准收取益阳北站到······客运票价,未执行(益资价价〔2011〕8 号)的文件要求收费。
再查明:2022年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益资市价监限〔2022〕1号),要求提供2020年2月15日-2022年2月14日期间收取客运票价财务报表和收费文件时。当事人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局提交了《关于未能提供资料的情况说明》,因为公司内部股份转变多次,转交之前的所有资料未保存,且办公室是零时租用,年后在搞装修时将全部资料遗失了,无法提供账目明细,也不能提供新的收费的文件,只能提供上述文件和2022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三天的收费明细、2022年2月14日之前公司营运的《益阳北站到······客运票价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2年2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对当事人营运车辆拍的照片共四份,证明当事人正常营运的事实。
3.本局于2022年2月23日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益资市价监限〔2022〕1号)和《送达回证》各一份;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5日收到当事人《关于未能提供资料的情况说明》和《益阳北站到······客运票价表》各一份;2022年3月29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局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给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收费文件和2022年2月15日之前的账目明细,无法统计当事人多收客运票价明细,即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的事实。
4.当事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局提供的《关于重新核定北站至······车线客运票价的通知》(益资价价〔2011〕8 号文件)、《益阳北站到杨林坳客运票价收费表》及2022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三天的收费明细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收费的事实。
5.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商〔2014〕61号)一份,证明农村客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5月7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32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根据《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票价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核定,并公布执行。农村客运(指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旅客运输)和市(州)政府所在地至其近郊乡村的客运,同一线路原则上只核定一种车型等级票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可在政府公布的票价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扣幅度(折扣幅度不得低于运输成本),并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客运车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的规定,农村客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客运票价,未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 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客运票价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经 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 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以及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681 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