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126号
当事人:***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682
住所:***梓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辉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3301040
联系地址:***梓园路86号
2022年8月16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湘市监价办[2022]4号),将***儿童医院涉嫌违规收取医疗服务费的案件线索交由本局管辖并查处。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梓园路86号的当事人住所就医院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查阅了当事人2019年-2021年数据信息管理中心数据、收费票据、住院病人费用详单(汇总清单)、住院病人档案等,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复印了部分相关资料,发现当事人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6日经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682);名称:***儿童医院;法定代表人:***辉;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 医科大学生临床教学 成人医科学历教育临床学习 医科中专生临床实习 医学研究 卫生医疗人员培训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保健与健康教育;住所:***梓园路86号;举办单位: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有效期: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6日。又于2020年12月22日经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换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448780684301****A5191) 机构名称: ***儿童医院(湖南省红十字医院);地址:***梓园路86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其他(血液透析)/外科/产科专业/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传染病专业;******;有效期限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35年12月22日。
另查明,当事人的医疗服务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当事人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未执行政府指导价,存在以下价格行为:
(一)根据《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补充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506号)文件的规定,血脂常规检查(项目编码:250303101)项目内涵包含“血清总胆固醇测定、血清甘油三酯测定、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一类价格标准为30元/套”,而当事人在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为1479名患者开展已设定为常规检查项目的血脂常规检查项目套餐中,按其项目内涵进行分解收费,未按血脂常规检查(项目编码:250303101)30元/套的套餐标准收费,超过应收标准5元/套,收费套数为1486套,共计多收价款7430元。
(二)根据《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补充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506号)、《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19)》(湘医保发[2019]42号)、《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0)》(湘医保发[2021]24号)文件的规定,电解质常规测定(项目编码:250304101)项目内涵包含“钾测定、钠测定、氯测定、钙测定,一类价格标准为18元/套”,而当事人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为7379名患者开展已设定为常规检查项目的电解质常规测定项目套餐中,按其项目内涵进行分解收费,未按电解质常规测定(项目编码:250304101)18元/套的套餐标准收费,超过应收标准7元/套,收费套数为26142套,共计多收价款182994元。
(三)根据《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补充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506号)、《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19)》(湘医保发[2019]42号)、《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0)》(湘医保发[2021]24号)文件规定,动静脉置管护理项目内涵中明确“动静脉置管护理(项目编码120100013)仅限于静脉切开置管、中心静脉穿刺置管(PICC置管)、深静脉穿刺置管、动脉置管项目”,而当事人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在无静脉切开置管、中心静脉穿刺置管(PICC置管)、深静脉穿刺置管、动脉置管的情况下,向165名住院患者在留置静脉针输液时按7—9.1元/日不等的标准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费,收费床日数为673日,多收价款5613.80元。且在收取上述动静脉置管护理费的同时按5.30—8.93元/个不等的标准向13名住院患者在留置静脉针输液时收取了预冲式导管冲洗器材料费共计2149.39元。
(四)根据《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补充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506号)、《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19)》(湘医保发[2019]42号)、《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0)》(湘医保发[2021]24号)文件规定,病房空调费(项目编码:110800001)项目内涵中明确‘指病房室内空调设施,并提供相应服务’”,而当事人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对非病房的门诊病人按6元/日的标准收取病房空调费,收费日数为3348日,共计多收价款20088元。
(五)根据《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补充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506号)、《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19)》(湘医保发[2019]42号)、《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0)》(湘医保发[2021]24号)文件规定,心肺复苏术(项目编码330100012)项目内涵中明确“不含开胸复苏和特殊气管插管术”不应另外收取气管插管术费,而当事人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为31名患者进行心肺复苏时,既收取了心肺复苏术费同时又按78—116元/次不等的标准取了气管插管术费,共计收取气管插管术费3354.30元。
(六)根据《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补充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506号)、《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19)》(湘医保发[2019]42号)、《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0)》(湘医保发[2021]24号)文件规定,特级护理(项目编码120100002)说明中明确“收取特级护理不得再收取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管路护理等专项护理费用”,而当事人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向211名新生儿患者在开展特级护理时,既收取了特级护理费又按7元/次或9.10元/次的标准收取会阴冲(抹)洗专项护理费,共计收取会阴冲(抹)洗费165111.70元。
以上(一)至(六)项价格行为多收价款总计金额为386741.19元。
又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31日起调整“血脂常规检查”收费价格,按30元/套的套餐标准收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日起调整“电解质常规测定”收费价格,按18元/套的套餐标准收费;对进行留置静脉针输液的病人,已自行停止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费、预冲式导管冲洗器材料费;对非病房的门诊病人,已自行停止收取病房空调费;对进行心肺复苏术的病人,已自行停止收取气管插管术费;对进行特级护理的病人,已自行停止收取一般专项护理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益资市监先告〔2022〕5号),告知了本局拟责令其将多收的价款386741.19元退还给原缴费者,如不退还应承担的后果,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该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8月30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2〕5号),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386741.19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30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2〕5号)后,在当事人收费大厅内对外张贴了退款《公告》,因无法联系出院患者,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将多收价款386741.19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8月16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及附件、从当事人信息中心提取的相关数据(光盘)各一份,证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本局管辖并查处当事人涉嫌违规收取医疗服务费的事实。
2.当事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局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当事人受托人的身份及委托受托人处理其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6日出具的《检查告知书》(益资市监价检告字〔2022〕06号)《送达回证》各一份,于2022年8月17日在当事人的财务室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调查过程均按法定程序进行。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7日制作的《检查(调查)登记表》六份、《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六份、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四份和当事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局提供的《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打印件和住院病人《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复印件各二十份、门诊病人《医疗收费明细(电子)》打印件和门诊病人《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复印件各一份、光盘一个,证明当事人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的收费次数、收费标准、多收金额等情况。
5.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局提供的《关于规范血脂常规收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解质常规测定”等项目的收费通知》复印件各一份、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局提供的整改后的门诊病人《医疗收费明细(电子)》打印件和《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复印件各二份、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局提供的整改后的出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打印件和《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复印件各十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停止价格违规收费的事实。
6. 本局于2022年8月22日出具的《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益资市监先告〔2022〕5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已于2022年8月22日将拟责令当事人将多收的价款386741.19元退还给原缴费者等情况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7.本局于2022年8月30日出具的《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2〕5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已于2022年8月30日责令当事人限期将超标多收的价款退还给原缴费者等情况。
8. 当事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局提供的退款《公告》照片打印件三份、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局提交的《***医院关于清退违规费用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因无法联系出院患者等因素,无法于规定期限内退还多收价款的情形。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医疗服务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当事人未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7】14号)、《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补充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506号)、《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19)》(湘医保发[2019]42号)、《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0)》(湘医保发[2021]24号)文件的规定,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构成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且在省检查组检查期间指出问题后自行停止违规收费、积极整改,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章第六条第二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未设定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价格违法行为阶次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阶次处罚”、 第十三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经提醒告诫、警告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给予当事人适当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清退的违法所得386741.19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没收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