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129号
发布时间:2022-10-24 16:28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129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NR6M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路

经营者:胡*

联系电话:135****6374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路

2022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益阳市资阳区**路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水潤蛋白祛屑滋養雙效香芬洗髪乳(其瓶身标注有“广州市絲藍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239;产品标准号:GB/T29679;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20220413/20250412”等内容)、雷尔染发膏(外包装盒标注有“品名:”雷尔染发膏(黑色);广州雷尔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305;国妆特字:G20150219;执行标准:QB/T1978-2016;净含量:500毫升×2”等内容)、氨基酸隐型发膜(其瓶身标注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53;执行标准:QB/T4077;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1/10/15;委托方:广州佳发宝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莉葳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0ml”等内容)共3个品种的化妆品,均不能提供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生产厂家的合法资质,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特殊化妆品的注册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因案情复杂,本局依法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个品种化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于2022年7月15日将该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并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将上述(扣押)的产品全部予以解除。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5月16日经原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NR6M),经营者:胡*;名称:益阳市资阳区**用品店;类型: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益阳市资阳区**路;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03年4月7日;经营范围:理发用品批发兼零售。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水潤蛋白祛屑滋養雙效香芬洗髪乳,其瓶身标注有“广州市絲藍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239;产品标准号:GB/T29679;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20220413/20250412”等内容;雷尔染发膏,其外包装盒标注有“品名:雷尔染发膏(黑色);广州雷尔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305;国妆特字:G20150219;执行标准:QB/T1978-2016;净含量:500毫升×2”等内容;氨基酸隐型发膜,其瓶身标注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53;执行标准:QB/T4077;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1/10/15;委托方:广州佳发宝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莉葳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0ml”等内容,其中水潤蛋白祛屑滋養雙效香芬洗髪乳和氨基酸隐型发膜为普通化妆品,雷尔染发膏为特殊化妆品。

经广州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上述化妆品标称生产厂家书面确认,当事人经营的雷尔染发膏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的水潤蛋白祛屑滋養雙效香芬洗髪乳和氨基酸隐型发膜未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再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水潤蛋白祛屑滋養雙效香芬洗髪乳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以14.8元/瓶的价格购进18瓶,购进金额共计266.40元,以2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目前共销售2瓶,获利20.40元;雷尔染发膏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以9元/盒的价格购进48盒,购进金额共计432元,以16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目前共销售33盒,获利231元;氨基酸隐型发膜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以12元/瓶的价格购进24瓶,购进金额共计288元,以1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目前共销售15瓶,获利90元。上述产品购进金额共计986.40元,货值金额1650元,共获利341.40元。

又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未履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其经营者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7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八份,证明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正在经营涉案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3.本局于2022年6月17日出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益资市监强制〔2022〕135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135号)、《送达回证》和2022年7月15日出具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益资市监延强字[2022]135号)、《送达回证》以及2022年8月12日出具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益资市监解强〔2022〕135号)、《送达回证》、行政告诫书(益资市监行告字〔2022〕135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16瓶水潤蛋白祛屑滋養雙效香芬洗髪乳、15盒雷尔染发膏、9瓶氨基酸隐型发膜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于2022年7月15日将该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并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将上述(扣押)的产品全部予以解除以及建议当事人妥善保管、不上架销售、擅自处理涉案产品的事实。

4.本局于2022年6月2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协助的《关于请求核查氨基酸隐型发膜等产品是否为合法产品的协查函》(益资市监函[2022]06号)一份,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局提供的《关于益资市监函[2022]06号协查函的复函》及附件各一份,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6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水潤蛋白祛屑滋養雙效香芬洗髪乳和氨基酸隐型发膜未备案、雷尔染发膏未经注册的事实以及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来源、购进数量、销售货值金额、货利等情况。

本局于2022年9月22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126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水潤蛋白祛屑滋養雙效香芬洗髪乳和氨基酸隐型发膜(普通化妆品)及未经注册的雷尔染发膏(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基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大,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未经注册的雷尔染发膏15盒,没收未备案的水潤蛋白祛屑滋養雙效香芬洗髪乳16瓶、氨基酸隐型发膜9瓶;

3.没收违法所得341.40元;

4.对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处罚款50000元、对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处罚款10000元、对经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罚款10000元,合并处罚款70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