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105号
发布时间:2022-10-24 15:55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105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小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02MB****942G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汪*

联系电话:138****1175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路316号

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教育收费检查工作安排,本局检查组于2022年5月11日至5月13日对当事人的教育收费和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查阅了学校2021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的收费票据、账务账簿,校内课后服务收支账务和学生伙食账簿,发现当事人在2021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期间,全体教职员工在学生食堂就餐未按学生同菜同价7元/餐.人的标准足额收取教师中餐伙食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益阳市中小学生伙食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8月8日经益阳市资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02MB****942G),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小学;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路316号;法定代表人:汪*;举办单位: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有效期:自2017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8日。

又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18日、2021年9月17日经益阳市资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批准同意学校在2021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按保本不盈利的原则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按7元/餐﹒人的标准收取中餐伙食费。

另查明:当事人因办学规模和条件受限,未设有专门教职工食堂,全校教职工中午在学生食堂与学生一同就餐,而当事人未按学生同菜同价的标准足额收取中餐伙食费,为教职工提供廉价餐,侵占学生伙食费10696(5887+4809)元,未做到学生伙食质价相符,致使学生多付伙食费1069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

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7月4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2〕4号),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将学生多付的伙食费10696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4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责

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2〕4号)后,因无法联系已毕业的学生等原因,未在十五日内将收取价款10696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局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其法定代表人、受托人的身份及委托受托人处理其涉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5日在当事人会议室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均按法定程序进行。

3.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1日制作的《检查(调查)登记表》《送达回证》各一份,于2022年6月28日制作的《检查(调查)登记表》《收费(价格)检查明细表》各二份和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局提供的《益阳市资阳区教育收费监管备案表》复印件二份、**小学教师中餐收费表复印件八份、**小学教师中餐登记表三十七份、《2021年上学期益阳市资阳区**小学教师花名册》《2021年下学期益阳市资阳区**小学教师花名册》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学生伙食费中为教职工提供廉价餐,侵占学生伙食费,未做到学生伙食质价相符致使学生多付伙食费的情形等情况。

4.本局于2022年7月4日出具的《责令退款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已于2022年7月4日责令当事人限期将学生多付的伙食费10696元退还给原缴费者的情况。

5. 2022年7月20日向本局提交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学生多付伙食费退还的情况。

本局于2022年8月2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104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2021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期间当事人在学生伙食费中为教职工提供廉价餐,侵占学生伙食费,未做到学生伙食质价相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益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伙食管理办法》(益价费〔2014〕80号)第四条“中小学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应遵循‘保本不赢利’的基本原则,做到学生自愿、安全优质服务,质价相符……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赚(提)取费用用于公务和福利支出”、第八条“……因办学规模和条件有限,教师需与学生食堂用餐的,应购票、购卡或交纳就餐伙食费,做到与学生就餐一视同仁。严禁学校在学生伙食费中为教师提供免费或廉价餐”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所规制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情节,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给予当事人按价格违法行为阶次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益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伙食管理办法》(益价费〔2014〕80号)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清退的违法所得10696元;

2.处罚款3209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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