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100号
发布时间:2022-10-24 15:51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100号

当事人:益阳市**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0244****51XD

住所:益阳市**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郝*华

联系电话:138****1175

联系地址:益阳市**路232号

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行动的要求,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6日至4月8日对当事人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查阅了当事人2020年、2021年住院病人费用详单(汇总清单)、收费票据、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益阳市**医院住院信息管理系统等,发现当事人住院部的ICU、肾内科(一病室)、妇产科(二病室)、胸内科(三病室)等共8个住院病室向非康复类住院患者扩大收费范围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编码:340200003),又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2021年期间在未事先征求病人购买意愿的情况下由医院自立收费项目向住院患者收取一次性床罩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因案情复杂,本局依法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2日经益阳市资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0244****51XD);名称:益阳市**医院;法定代表人:郝*华;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医学研究、保健与健康教育;住所:益阳市**路232号;举办单位: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有效期: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2日。又于2020年5月11日经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换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4689351X43090****1001) 机构名称:益阳市**医院;法定代表人:郝*华;地址:益阳市**路232号;主要负责人:郝*华;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专业;血液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有效期限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31日。

另查明,根据《益阳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实施方案》(益发改价商【2016】349号)和《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益医保发【2020】10号)》文件的规定,编码为340200003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是临床诊疗类中康复检查中的子项目,开展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应由具有康复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师进行评定,评定对象因为需要康复治疗的病人。当事人住院部的ICU、肾内科(一病室)、妇产科(二病室)、胸内科(三病室)、五官科(六病室)、泌尿外科(七病室)、中医科(十二病室)、消化内科(十六病室)共8个住院病室在未对住院患者实施康复检查仅对病人开展护理等级评定的情况下,将护理人员开展的非收费项目“护理等级评定”对照为康复检查项目中的收费项目“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编码:340200003)”,向非康复类住院患者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

当事人在2020年1-12月、2021年1-12月期间按44.10元/次、49.2元/次不等的标准向ICU 的356名非康复类住院患者违规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16515.60元、向肾内科(一病室)的2934名非康复类住院患者违规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139747.50元、向妇产科(二病室)的654名非康复类住院患者违规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31406.70元、向胸内科(三病室)的1089名非康复类住院患者违规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52818.90元、向五官科(六病室)的1040名非康复类住院患者违规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48725.10元、向泌尿外科(七病室)的1410名非康复类住院患者违规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65842.80元、向中医科(十二病室)的107名非康复类住院患者违规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4973.70元、向消化内科(十六病室)的1429名非康复类住院患者违规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67649.70元,共计收取427680[ (44.10×196+49.2×160)+ (44.10×903+49.20×2031)+ (44.10×151+49.20×503)+ (44.10×149+49.20×940)+ (44.10×479+49.20×561)+ (44.10×692+49.20×718)+ (44.10×57+49.20×50)+ (44.10×521+49.20×908)]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据当事人的受托人陈述,在本局执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已意识到错误,立即停止了对非康复类住院患者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

再查明:根据《益阳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实施方案》(益发改价商【2016】349号)和《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益医保发【2020】10号)》文件的规定“住院期间使用一次性脸盆、枕头、床单、被套、大小便器须事先征求病人意见,由病人自愿购买,不得强行推销”,而当事人在2020年-2021年期间在未事先征求病人购买意愿的情况下由医院自立收费项目向住院患者以5.2元/条不等的标准收取一次性床罩费183793.84(183505.78+288.06)元。据当事人的受托人陈述,当事人已于2021年初停止收取一次性床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6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2〕2号),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611473.84(427680+183793.84)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6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2〕2号),因无法联系出院患者,未在十五日内将多收价款611473.84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当事人的受托人的身份及委托受托人处理其扩大收费范围和自立收费项目收取医疗服务费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8日在当事人财务室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调查过程均按法定程序进行。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8日制作的《检查(调查)登记表》二份、《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九份、2022年4月8日对当事人的相关科室护士长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其向本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2022年5月18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和当事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局提供的《益阳市**医院住院记账病区明细汇总表》八份、《益阳市**医院出院结算病区费用汇总表》二份、部分住院病人《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十六份、《费用详单(汇总清单)》复印件十九份,证明当事人扩大收费范围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和自立收费项目收取一次性床罩费、收费次数、单价、多收金额以及当事人积极改正的情况。

4.本局于2022年6月6日出具的《责令退款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已于2022年6月6日责令当事人限期将超标多收的价款退还给原缴费者的情况。

5.当事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局提交的《关于多收价款未清退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因无法联系出院患者等因素,无法于规定期限内退还多收价款的情况。

本局于2022年7月14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86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局递交了《关于物价检查要求减免的报告》,申请减免理由为:1.国家财政支持不足,医保基金不能按时到位,新建住院大楼建设加大了医院财务压力,导致医院经费缺口增大;2.医院社会责任的贡献,尤其是2020年以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医疗承担着全区疫情防控重担,每年用于疫情防控费用近1000万元,且受疫情影响,医院收入收治逐年下降;3.价格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指出价格违法行为后,医院立即停止了违规收费,并恳请减轻经济处罚。本局认为对当事人提出减少经济处罚的请求,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可给予酌情考虑。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医疗服务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当事人未按照《益阳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实施方案》(益发改价商【2016】349号)和《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益医保发【2020】10号)》文件规定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和一次性床罩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构成了扩大收费范围和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且检查组指出医疗服务价格在收费过程有错误时,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收费,并对收费系统重新核查,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三章第六条第二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未设定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价格违法行为阶次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阶次处罚”、 第十三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经提醒告诫、警告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给予当事人按价格违法行为阶次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清退违法所得611473.84元;

2.处罚款183443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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