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24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管理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00MB****253X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路
法定代表人:李*
联系电话:130****3040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路
2021年11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就2020年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到当事人的举办单位益阳市市场服务中心财务室进行现场核查,查阅了2020年益阳市市场服务中心总分类账、明细账、益阳市资阳市场管理所电费台账、益阳市资阳市场管理所电费缴费明细、退款明细等资料,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复印了相关资料,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1-3月期间违规超标准收取转供电电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王雪桃、宋若夫负责调查。因案情复杂,本局依法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6月12日在益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取得了《事业市场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00MB****253X),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管理所;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大桥综合批发市场的管理与经营;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路;法定代表人:李*;经费来源:自筹;开办资金:4万元;举办单位:益阳市市场服务中心;机构类别:公益二类;有效期:自2018年06月12日至2023年06月12日。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3月期间对580户转供电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以1.5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转供电电价。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告》(湘市监价监【2020】181号)“转供电主体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不得超过省发改委规定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标准:2018年11月-2019年3月为0.919元/千瓦时;2019年4月-6月为0.9011元/千瓦时;2019年7月-2020年1月为0.8503元/千瓦时。2020年2月-12月,转供电主体要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优惠金额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的规定,当事人于2020年1月超出最高限价0.6497(1.5-0.8503)元/千瓦时,此期间当事人用电量为13746千瓦时,多收价款8931(13746×0.6497)元;于2020年2-3月期间超出最高限价0.6922(1.5-0.8078)元/千瓦时,此期间当事人用电量为16912千瓦时,多收价款11707(16912×0.6922)元。当事人在2020年1-3月期间共多收转供电价款20638(8931+1170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2月28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1〕8号),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20638元退还给原消费者。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8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1〕8号)后,按照退款通知书要求,积极与市场内各个转供电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联系,并在市场内张贴了退款公告,要求各商户与当事人联系。当事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局提供了《关于多收价款未清退的情况说明》,当事人共退款18618元,2020元未清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局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本局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的《检查告知书》(益资市监价检告字【2020】3号)《送达回证》和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30日到当事人的举办单位的住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调查过程均按法定程序进行。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8日制作的《检查(调查)登记表》《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一份、于2021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和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局提供的部分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户《益阳市市场服务中心收款收据》复印件十二份、批发市场水电费《科目明细账》打印件一份、《益阳市市场服务中心资阳市场管理所电费台账》(2020年1-3月)复印件一份、《大桥综合批发市场转供电退款明细》(2020年4-12月)一份、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局提供的《大桥综合批发市场用电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取转供电电费致使市场转供电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多付价款的情形、收费户数、电量、多收金额等情况。
4.本局于2021年11月28日出具的《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1〕8号)和送达上述《责令退款通知书》在当事人住所现场制作的《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已于2021年11月28日责令当事人限期将多收的价款退还给消费者的情况。
5.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30日到当事人住所拍摄的当事人张贴的退款《公告》照片打印件二份,当事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局提交的《大桥综合批发市场转供电退款明细》(2020年1-3月)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将多收的转供电价款部分退还给原消费者和退还金额的情况。
6.当事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局提交的《关于转供电多收价款未清退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因无法联系部分门店、摊位用电商户,无法于限期内退还部分多收转供电价款的情况。
7.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6日对部分已收退款的转供电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制作的《询问笔录》,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各三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多收价款的清退情况进行核查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3月24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17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超标准收取转供电电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进行价格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情节,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三章第六条第二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未设定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价格违法行为阶次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阶次处罚”、 第十三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三)社会影响范围较大,或在特殊时期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或经检查,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五十以至规定罚款上限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认为可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清退违法所得2020元;
2.处罚款61914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