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75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泡脚养生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2L8F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马良社区**路35号
经营者:彭*玲
联系电话:177****0688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马良社区
2022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资阳公安分局到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马良社区**路35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一楼按摩室靠墙壁柜内发现待用的藏红花浴足剂(生产日期:20211005)176小包、艾草浴足液(生产日期:20210306)69小包、生姜浴足液(生产日期:20210319)149小包,上述产品均标注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川妆20160014;成都金凯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质期:三年”等内容。经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上述普通化妆品均未备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因案情复杂,本局依法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3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嫌未备案的176小包藏红花浴足剂、69小包艾草浴足液、149小包生姜浴足液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将上述(扣押)的产品全部予以解除。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5日经本局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2L8F),名称:益阳市资阳区*****泡脚养生馆;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彭*玲;经营范围:足浴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9年08月05日;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马良社区**路35号。又于2019年9月29日经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登记领取了《卫生许可证》(益资卫公字[2019第044号]);单位名称:益阳市资阳区*****泡脚超市;负责人:彭*玲;地址:益阳市资阳区**路35号;许可项目:足浴;有效期:2019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28日。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藏红花浴足剂、艾草浴足液、生姜浴足液其外标签均标注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川妆20160014;成都金凯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质期:三年”等内容,均属于普通化妆品,且未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从闲买足浴用品网上批发商城的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御春堂化妆品商店以3.30元/大袋的价格购进2大袋(每大袋有100小包)藏红花浴足剂,以12.80元/大盒的价格购进2大盒(每大盒有100小包)艾草浴足液,以12.80元/大盒的价格购进2大盒(每大盒有100小包)生姜浴足液,然后将上述普通化妆品混在一起用沸水煮沸为顾客开展足浴服务。至 2022 年3 月 23日被本局查获时,上述藏红花浴足剂已使用24小包、艾草浴足液已使用131小包、生姜浴足液已使用51小包。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普通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7.80元,因当事人给顾客使用上述产品时没有单独计费,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又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局提交《减免报告》,向本局申请减免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经营者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3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八份,证明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正在经营涉案的普通化妆品的事实。
3.本局于2022年3月23日出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益资市监实强字〔2022〕28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28号)、《送达回证》和2022年4月19日出具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益资市监解强〔2022〕28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28号)《送达回证》(共六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待用的上述176小包藏红花浴足剂、69小包艾草浴足液、149小包生姜浴足液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将上述(扣押)的产品全部予以解除的事实。
4.本局于2022年3月28日向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协助的《关于请求核查藏红共浴足剂等产品是否为合法产品的协查函》一份,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局提供的《关于核查藏红花浴足剂等产品是否为合法产品的复函》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普通化妆品未备案的事实。
5.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和当事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局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检验报告》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经营涉案普通化妆品的事实,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等情况。
6.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局提交的《减免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局于2022年7月1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73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普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 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5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基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的普通化妆品风险性较小,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本局认为可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涉嫌普通化妆品藏红花浴足剂176小包、艾草浴足液69小包、生姜浴足液149小包。
2.减轻处罚款5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