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YDR-2022-20001
益资卫健发〔2022〕 89 号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领域涉企
柔性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区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关于全面推行涉企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益法办〔2022〕9号),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结合工作实际,依法编制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2: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4: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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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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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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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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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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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介绍 2 名以下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1 人次的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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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血站违规采集或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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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8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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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医疗机构违反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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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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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医疗卫生机构护士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护士条例》 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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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医疗机构违反护士管理、护士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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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管理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情节轻微,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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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情节轻微,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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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5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情节轻微,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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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情节轻微,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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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情节轻微,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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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情节轻微,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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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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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的时间内补办校验手续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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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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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且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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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情节轻微,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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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24 |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投诉管理混乱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情节轻微,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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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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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情节轻微,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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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情节轻微,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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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情节轻微,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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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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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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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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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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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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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34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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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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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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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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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医疗机构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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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未保存不良事件监测记录或者保存年限不足;应当注册而未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未及时向持有人报告所收集或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未配合持有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和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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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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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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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42 |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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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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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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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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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
|
4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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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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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和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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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
5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
5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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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53 |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
54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及时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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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
|
56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
|
57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
|
58 |
对采集或者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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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60 |
对医疗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
|
61 |
对医疗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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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62 |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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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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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
|
65 |
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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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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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十一条 |
|
6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 第五条 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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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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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宣传等不符合规定以及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
71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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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72 |
对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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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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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实验室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75 |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76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77 |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78 |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79 |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80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
法律 依据 |
81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
|
8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83 |
对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
84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
85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
86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
87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
88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
89 |
对未采取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
90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
91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92 |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
93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
94 |
对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
95 |
对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
96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
97 |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
98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99 |
对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100 |
对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101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102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103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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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04 |
对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105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106 |
对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107 |
对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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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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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110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111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12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
113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114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115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116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
117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
118 |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19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未给3 名以下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120 |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 卫生健康局 |
在限定时限内在明显位置标注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且组织人数在 11 人次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
2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消毒处理或消毒剂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
3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
4 |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15000 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
5 |
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
6 |
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
7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要求开展卫生调查,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已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8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出售金额 1000元以下的,处出售金额 1 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 |
|
9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瞒报、缓报、谎报丙类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V 级),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10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在车船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措施 1 项的,给予警告,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 |
|
11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300元以下 罚款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 |
|
12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
13 |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
|
14 |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二十条 |
|
15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介绍 2 名以上4名以下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2人次的;组织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1人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6 |
对擅自设置采供血机构、非法采集血液、出售无偿献血者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非法采供血液量800毫升以下,或者非法所得累计2000元以下,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6500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
|
17 |
对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5人次以下的,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8 |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或不及时上报呈阳性血浆400毫升以下的,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9 |
对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涉及人次在5人次以下的,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20 |
对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1000毫升 以下的,或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处 50000 元以上 65000 元以下罚款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21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且无违法所得的,收缴《供血浆证》,处以 3000元以下罚款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22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违法行为逾期3个月仍未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23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 1 次未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24 |
对医疗机构违反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逾期未改正且违反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 2 次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25 |
对医师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且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
|
26 |
对违反规定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非医师行医时间1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
27 |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擅自来华短期行医时间1个月以下的,对外国医师没收非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1500元以下罚款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和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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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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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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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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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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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32 |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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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对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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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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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时间不足3个月,情节明显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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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能及时纠正,并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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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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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38 |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及时纠正,并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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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经备案执业3个月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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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 10000元以下的,或违法收入无法认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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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任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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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再次发现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获取非法收益的,但未造成延误诊治、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等危害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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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医疗机构违反投诉管理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违反投诉管理行为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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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施 1 例且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50000 元以上 65000 元以下罚款,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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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项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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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按规定告知1名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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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开展 1 例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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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48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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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3例以下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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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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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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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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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医学会出具1份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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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尸检机构出具1份虚假尸检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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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且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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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处1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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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处1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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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处1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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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处1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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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60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处理在 6件次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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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在6件次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
62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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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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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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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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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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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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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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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医疗机构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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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70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未保存不良事件监测记录或者保存年限不足;应当注册而未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未及时向持有人报告所收集或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未配合持有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和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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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使用 1 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10张以下的;或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上述人员1个月以下的,处1500元以下罚款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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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使用1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3张以下的,处1500元以下罚款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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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或调剂处方数量 5 张以下的,处1500元以下罚款 |
《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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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1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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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依照规定保存或登记的处方11张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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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10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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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77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在2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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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5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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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使用1名上述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合计 10 张以下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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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非药学部门从事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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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将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但尚未造成临床科室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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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牟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3 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
83 |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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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
85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 1 个月以下的,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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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86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涉及3个以下种类的,给予警告,处600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
|
8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涉及3个以下种类的,给予警告,处600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
|
88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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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
90 |
对和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
9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规定配备、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数量 1 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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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索取上述证明和资料的种类在 3 种以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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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94 |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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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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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 6 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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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后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缓报事故信息的,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
98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超过规定时限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或者超过时限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的,给予警告,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50000元以上18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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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无违法所得且无违法持有疫苗的,给予警告,处100000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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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不足五万元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0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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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涉及人数在 6 人以下的,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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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02 |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日接待顾客量不足10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并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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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违反诊疗规范提供性病诊疗服务 5 例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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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要求开展卫生调查,已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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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建有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但制度不全,经责令整改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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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医疗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参加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人数在 3 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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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医疗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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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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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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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1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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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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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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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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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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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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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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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处15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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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处15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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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19 |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未达到灭菌要求的医疗用品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黏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未对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15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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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第三类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15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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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对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的,处15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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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15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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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宣传等不符合规定以及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15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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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抽检样品检测不合格率在 20%以下的,处15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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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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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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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27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 2 个月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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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诊断、治疗、开具处方3人次以下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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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
130 |
对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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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
132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
13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
134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
135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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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36 |
对未采取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
137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
138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
139 |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
14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
141 |
对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
142 |
对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
143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
144 |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
145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 |
|
146 |
对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47 |
对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148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149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15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151 |
对用人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152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153 |
对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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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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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56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向用人单位提供 3 种以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5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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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在 3 人以下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
158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隐瞒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而采用,且时间不足 3 个月的,处5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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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提供本单位职业卫生情况与事实不完全符合的,处5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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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未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未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未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所列举的 1种情形的,处5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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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使用 3 种以下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5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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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将 3 项以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间不足 3 个月的,处5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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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63 |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停止使用 3 处以下职业病防护设备的,处5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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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安排 10 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5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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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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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人数在 5 人以下的,处5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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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 3 名以下劳动者造成轻度职业病或七到十级伤残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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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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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1 次或实施职业病诊断在 3 例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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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次数 1 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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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出具 1 份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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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首次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且收受价值不足 5000元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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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72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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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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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等行为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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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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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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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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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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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79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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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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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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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给 6 名以下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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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宣传等不符合规定以及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但经营者在采购消毒产品时已经索取了有效证件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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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规定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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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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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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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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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等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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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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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8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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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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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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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发生或可能发生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事故场所、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强制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及时纠正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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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行政强制 |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及时纠正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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