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童*朋,男,汉族,初中文化,今年54岁,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村第*村民组*号,身份证号码:432321********9137,联系电话:138****9533
我局查明,当事人童*朋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卵石堆放在资阳区茈湖口镇和利村永丰闸河滩地。河滩地堆放卵石一堆,呈圆锥形,周长52米、高3.2米。合计堆放卵石229立方米,折合卵石约390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童*朋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童*朋的身份。
2.2022年8月3日,对当事人童*朋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茈湖口镇和利村永丰闸河滩地堆放卵石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童*朋在资阳区茈湖口镇和利村永丰闸河滩地堆放卵石的事实。
3.2022年8月4日,对当事人童*朋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茈湖口镇和利村永丰闸河滩地堆放卵石现场制作的勘验图、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童*朋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卵石的位置及数量等事实。
4.2022年8月2日,对当事人童*朋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茈湖口镇和利村永丰闸河滩地堆放卵石现场所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童*朋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卵石的位置、形状等事实。
5.2022年8月3日对当事人童*朋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童*朋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在资阳区茈湖口镇和利村永丰闸河滩地堆放卵石的经过、数量、来源、位置及用途等事实。
6.2022年8月2日当事人童*朋提供的湖南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和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运砂船签单发航凭证,证明卵石来源合法。
以上各项证据均经当事人童*朋当场签字确认,并有执法人员签名,相互印证了当事人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2日晚,在资阳区茈湖口镇和利村永丰闸河滩地堆放卵石一堆约390吨。确认了当事人童*朋在河滩地堆放物料的违法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相关,且本局已在调查终结时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童*朋的意见,当事人童*朋并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在本案的调查及告知期间,当事人童*朋未向本局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童*朋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手续,在资阳区茈湖口镇和利村永丰闸河滩地堆放卵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5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童*朋清除堆放在河滩地的卵石;对当事人童*朋在河滩地堆放卵石的行为处罚款捌仟元。
上述捌仟元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户行: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4300********59168168)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资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