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农(屠宰)罚〔2021〕7号
发布时间:2022-09-28 09:19 信息来源: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农(屠宰)罚〔2021〕7号

 

当事人:姓名孙*秋性别:男年龄:59岁

身份证号:43232119******8396电话:138****7336

职业:屠商住址:资阳区沙头镇****第三村民组

当事人孙*秋未经定点从事屠宰生猪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9月4日凌晨5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资阳区青草港村一农舍屠宰场检查,发现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行为,经核实老板是孙*秋,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接受查处。现场查明老板无法提供屠宰行政许可证明,同时查获已宰杀9头生猪,存栏生猪5头于2021年9月5日已宰杀的情况,肉案子上所剩余鲜肉经称重150公斤,其他生猪产品均已销售,农舍内有肉案子、肉钩子、屠刀、烧猪脚烫毛用的铝锅、液化气罐等,地面上有大量血迹。经本局2021年9月4日立案调查,询问了当事人销售该批生猪鲜肉的情况,检查了现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拍照,并对鲜肉150公斤、屠刀等进行了扣押,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等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4日未经定点从事屠室生猪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帮工询问笔录了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扣押決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

证据三:市场询价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时毛猪与猪肉的市场销售价格

证据四:农舍屠字场现场照片12张,证明了未经定点从事屠宰生猪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1年11月12日白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农(屠宰)告〔202117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辦,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2021年9月4日5时30分,在资阳区青草港村一农舍屠宰场已宰杀生猪9头,存栏生猪5头(待宰杀),于2021年9月5日宰杀,这批生猪均重150公斤,总重为2092公斤,每公斤调价为14.7每公斤,总共现金付款30760元的事实清楚,证捂确凿。

孙*秋经许可取得定点屠宰行政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屠宰管理,集中检疫。处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_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十倍以20倍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应规定》第八条,笫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本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贵令取缔在资阳区青草港村一农舍屠宰场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l.没收屠刀10把和生猪鲜肉150公斤;

2.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叁万零柒佰陆拾元整(¥3076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资阳区人民法院或沅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3日                

 

办案人员:张*兵、杨*勇       电话:139****0550

地址: 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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