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农(种子)罚〔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9-27 20:34 信息来源: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农(农药)罚〔2022〕1号


关于广西******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广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46A

住所:南宁华侨投资区里建农场大塘路口广西******有限公司里建分公司办公楼

联系电话:15*****2518

2022年3月29日,接群众举报,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白马山安置2区6栋2单元1楼有经营农药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发现在该处1楼存放标称广西******有限公司生产的独翠牌毒氟磷3%可湿性粉剂格丝甲牌杀虫啶虫咪等农药。通过询问房主肖*辉,肖*辉陈述了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张*龙租赁房子经营农药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即电话联系张*龙,张*龙承认了**公司在益阳市资阳区经营农药的事实,并将公司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用手机拍照传给了执法人员。经查证,**公司未取得在益阳市资阳区经营农药的许可证。**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进行调查,对当事人发出了《询问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要求当事人于4月30日来我局接受询问。在张*龙同意下,执法人员由房主肖*辉陪同,检查了当事人门店,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张*龙进行了询问。张*龙陈述,本人为**公司湖南市场部销售经理,2021年6月6日至调查之日,该公司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白马山安置2区6栋2单元经营如下农药:1.标称广西******有限公司生产的速派达牌精草铵膦铵盐(规格为110克×60瓶每箱)12箱2.“独翠牌毒氟磷3%可湿性粉剂4箱(规格为15克×50袋×8盒)3.“格丝甲牌杀虫啶虫咪2箱(规格为18克×60包×4盒)4.“富油牌高效农用植物油喷雾助剂124袋3个产品5.标称*********有限公司生产的聚力信牌金龟子绿僵菌CQa421(70包)(赠品),并陈述了12箱速派达牌精草铵膦铵盐(规格为110克×60瓶每箱)已经销售的具体事实。同时,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农药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证据。

2022年5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张*龙进行了询问,张*龙陈述了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白马山安置2区6栋2单元1楼门店招牌及农药销售货值等具体情况。

经过以上调查,查明了如下事实:2021年6月6日,**公司租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白马山安置2区6栋2单元71楼门面经营农药,制作有内容为“**集团国内水稻农药品牌真专家!长沙益阳岳阳总部分销处,联系电话15*****2518”的广告牌,并经营了如下农药 :1.标称广西******有限公司生产的速派达牌精草铵膦铵盐(规格为110克×60瓶每箱)12箱180元×12箱货值2160元;2.“独翠牌毒氟磷3%可湿性粉剂4箱规格为15克×50袋×8盒/箱),373.5元/箱,货值1494元;3.“格丝甲牌杀虫啶虫咪2箱规格为18克×60包×4盒/箱361.15元/箱,货值722.3元;4.“富油牌高效农用植物油喷雾助剂124袋,货值124元;5.标称广西*******有限公司生产的聚力信牌金龟子绿僵菌CQa421(70包)(赠品)。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12箱速派达牌精草铵膦铵盐已经销售,2160元销售款已收回。以上总货值4500.3元,取得销售收入2160元。但**公司未取得在益阳市资阳区经营农药的许可证,该公司上述农药经营行为,属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

1.广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公司类型为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松;

2.谢*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谢*松身份;

3.广西******有限公司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营业场所、仓储场所不包括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的事实;

4.张*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龙的身份;

5.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委托其销售经理张*龙全权办理本案的事实;

6.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张*龙为该公司销售经理的事实;

7.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销售经理张*龙租赁该住所的事实;

8.肖*辉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租赁其住所的事实;

9.张*龙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事实;

10.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事实;

11.**公司出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在益阳市资阳区经营农药的事实;

12.现场照片4张,证明该公司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白马山安置2区6栋2单元1楼存放农药及进行农药销售宣传的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高度关联,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该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均为南宁华侨投资区里建农场大塘路口广西******有限公司里建分公司办公楼,无分支机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该公司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且未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在益阳市资阳区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序号:10;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裁量标准: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案发后,该公司主动拆除广告牌,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五)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公司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4500.3元,违法所得2160元,虽情节轻微,但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是经营农药的法定要求,因此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但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直接送达益资农(农药)告〔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给**公司湖南市场部销售经理张*龙,根据违法情节和以上规定,责令**公司停止在益阳市资阳区经营农药,拟给予该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

2.没收“独翠牌毒氟磷3%可湿性粉剂4箱(规格为15克×50袋×8盒)、格丝甲牌杀虫啶虫咪2箱(规格为18克×60包×4盒)、富油牌高效农用植物油喷雾助剂124袋标称*********有限公司生产的聚力信牌金龟子绿僵菌CQa421(70包)

3.罚款5000元。

在规定时间内,**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函》,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序号10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责令**公司停止在益阳市资阳区经营农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

2.没收“独翠牌毒氟磷3%可湿性粉剂4箱(规格为15克×50袋×8盒)、格丝甲牌杀虫啶虫咪2箱(规格为18克×60包×4盒)、富油牌高效农用植物油喷雾助剂124袋标称*********有限公司生产的聚力信牌金龟子绿僵菌CQa421(70包)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160元。

**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领取缴款凭证,并将全部罚没款交到农业银行资阳支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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