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农(农药)罚〔2022〕2号
关于益阳****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益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CXY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幸福渠路********一单元二楼
联系电话:13*****9557
2022年7月13日,我局收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群众的举报材料,投诉益阳****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蚊香。
经初步调查,益阳****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湖南正点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安康柠”牌纯竹纤维蚊蝇香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益阳****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告知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同时也告知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2022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对益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进行了询问,陈述了在网店销售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安康柠”牌纯竹纤维蚊蝇香情况。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门店,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收集了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
2022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桃江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行了询问。核实了益阳****有限公司从该公司调入“安康柠”牌纯竹纤维蚊蝇香进行经营的具体情况。收集了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
2022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对湖南****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龚*良进行了询问,龚*良陈述了桃江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南****有限公司加工生产成品的事实。收集了身份证、营业执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授权书、委托生产加工书、合作协议、生产计划书、加工费收款凭证等证据。
现查明:2022年7月1日,益阳****有限公司从桃江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调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安康柠”牌纯竹纤维蚊蝇香360包(规格24包×20片/箱),以12元每包调入的,共计货值4320元。
2022年7月2日,益阳****有限公司通过淘宝网络平台,销售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安康柠”牌纯竹纤维蚊蝇香200包(规格20片/包),获得销售收入325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充分证明。
1.益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
2.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进货票据1份,证明该公司调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事实;
4.销售收款凭证1份,证明该公司获得销售收入3256元;
5.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事实;
6.张*军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调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事实;
7.龚*良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事实;
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事实;
9.现场照片4张,证明该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高度关联,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益阳****有限公司经营标称湖南**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安康柠”牌纯竹纤维蚊蝇香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序号10规定:“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该公司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4320元,违法所得3256元,虽未产生危害后果,但经营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是法定条件,因此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农(农药)告〔2022〕2号给益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56元;
2.没收“安康柠”牌纯竹纤维蚊蝇香160包(规格20片/包);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256元。
在规定时间内,益阳****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函》,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序号10的规定,责令益阳****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256元;
2.没收“安康柠”牌纯竹纤维蚊蝇香160包(规格20片/包);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256元。
益阳****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领取缴款凭证,并将全部罚没款交到农业银行资阳支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