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农(种子)罚〔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9-27 20:33 信息来源: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农(种子)罚〔2022〕1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种业

经营者:王*安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2321********65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EF72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村民组

联系电话:13*****2842

2021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种子市场进行检查,在益阳市资阳区**种业经营部对标称长沙**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蔬菜种子“白雪公主小白菜”种子进行抽样送检。我局于2022年2月11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该种子品种发芽率61%,低于国家规定85%的种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属劣种子。益阳市资阳区**种业经营部经营劣质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月14日立案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告知了当事人有权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有权申请回避、同时也告知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2022年4月8日,我局向益阳市资阳区**种业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王*安对检验检测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并对该门店经营者王*安进行了询问。王*安陈述,该产品标称长沙**种业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商标是**种业,包装规格20g/包,标签标注质量值:净度98%、发芽率85%、水分7%、纯度96% ,生产日期2021年5月10日,并陈述了从长沙调入“白雪公主小白菜”种子进行经营的具体事实。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门店,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收集了产品标签与合格证、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台账等证据。

现查明:益阳市资阳区**种业门店经营的蔬菜种子“白雪公主小白菜”经检测,证实该产品发芽率61%,低于国家规定85%的种用标准,检测结论判为劣种子。该门店于2021年9月以0.8元每包的价格调入蔬菜种子“白雪公主小白菜”1000包,共计货值800元。至调查之日,以每包1.5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共计销售收入1500元,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

1、当事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王*安的身份;

2、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王*安经营劣质种子的事实;

3、编号为:ITR-2021-0963《检验检测报告》1份,证实了王*安经营的蔬菜种子“白雪公主小白菜”为劣种子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王*安经营劣种子的事实;

5、现场照片3张,证实王*安经营劣种子的事实;

6、销售票据4张,证实王*安销售劣种子的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高度关联,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益阳市资阳区**种业经营部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序号5规定:“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其涉案种子销售所得150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虽然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且未产生危害后果,但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直接送达益资农(种子)告〔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给益阳市资阳区**种业经营者王*安,根据违法情节和以上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劣种子,拟给予益阳市资阳区**种业经营者王*安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规定时间内,益阳市资阳区**种业经营者王*安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函》,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序号5的规定,经我局农业执法案件案情讨论会集体讨论,责令其停止经营劣种子,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500元。

益阳市资阳区**种业经营者王*安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领取缴款凭证,并将全部罚没款交到农业银行资阳支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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