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农(渔政)罚〔2021〕12号
发布时间:2022-09-27 19:51 信息来源: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农(渔政)罚〔2021〕12号

 

关千徐*林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

捕捞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徐*才,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址:资阳区新桥河镇******组;

身份证号码:432301197004****11 。

2021年06月18日20时50分左右,我渔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有船在资江甘溪港村巴垸外河水域(禁渔区)使用定置延绳钓(饵料为活泥鳅)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经查当事人是徐*才,驾驶的船只为5161号自卸船上的生活用船。现场查获5161号生活用船1艘、已放置下水的延绳钓50米、钓50口、钓上挂泥鳅50条,该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以上实事违反了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建议立案查处。

基于以上事实向领导汇报,建议对当事人徐*才的5161号上的自卸生活用船一艘进行现场扣押,并制作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徐*才签字确认。立案后对当事人徐*才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现场情况,当事人对6张照片均已签字确认。

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向本机关提交了《案件处理意见书》,经本机关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农告〔2021〕1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的申请。经过当事人确认签字,我局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徐*林非法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资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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