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农(渔)罚〔2021〕4号
发布时间:2022-09-27 19:50 信息来源: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农(渔)罚〔2021〕4号


关于陈*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

捕捞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

住址:资阳区新桥河镇********组;

身份证号码:432301197004****11

电话号码:182****9181。

2022年5月6日10时50分,我局渔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在资阳区李昌港村托口港水域有使用三层剌网进行非法捕捞作业行为。经调查,当事人陈*为资阳区新桥河镇******村民,其于2022年5月6日10时20分,身背着存放有三层剌网的纤维袋,到资江河李昌港村托口港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进行调查。

2022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陈*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其陈述了于2022年5月6日10时20分,身背着存放有三层剌网的纤维袋,到资江河李昌港村托口港水域进行非法捕捞的具体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l、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的身份;

2、《询问笔录》1份,证明陈*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陈*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现场情况;

4、现场照片3张,证明陈*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事实;

5、三层剌网l条,证明陈*非法捕捞的方式和工具。

以上证据高度关联,并经过当事人确认签字,我局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陈*非法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7项(渔业)序号1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工具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捕捞鱼获物不足五十斤或价值不足三千元的,给予处罚基准是没收鱼获物,捕捞鱼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伍伯元以下的,处壹仟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陈*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工具进行捕捞,属初次违法,且未获得渔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7项(渔业)序号1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1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农(渔)告〔2022〕4号),拟给予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l、罚款3000元;

2、没收三层刺网渔具一条。

当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的函。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7项(渔业)序号l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作出罚款3000元,并没收三层刺网渔具一条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资阳支行(户名: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7901****0214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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