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农罚〔2021〕002号
当事人:曹*松,男,汉族,l969年12月12日出生,屠商,住资阳区张家塞乡*****,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6912****34。
当事人曹*松违法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猪一案,经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8月3日7点2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张家塞乡政府、派出所,对下资集贸市场例行检查,发现一小卖部有肉案一幅,上面挂有猪板油,下面盆内有猪心,经询问老板是曹*松,我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猪产品“无两证两章”,经核实已销售80公斤鲜肉。现场留有操作工具包括:肉案子、肉勾子、屠刀4把、电子公平秤二台、砍猪脚用的木墩一个,烧猪脚用的液化气罐子等操作工具。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平时以销售生猪鲜肉为业,无“两证两章”,当天共有生猪鲜肉80公斤和猪板油10.5公斤以及猪心4个,这些鲜肉和猪副产品从颐丰调入的。当事人承认生猪鲜肉及猪副产品无“两证两章”在自家门店销售。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猪,本机关依法批准立案查处。本机关执法人员展开调查,依法固定、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现场拍摄了照片,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经称重,猪板油10.5公斤,猪心4个,本机关扣押了猪板油10.5公斤,猪心4个,屠12把、肉钩子2个。2021年9月6日,本机关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物品在2021年8月3日的价格及货值金额进行了鉴定评估,鉴定结果为:货值金额人民币壹仟伍佰玖拾肆元整(¥15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l、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当事人的身份。
2、《案件受理登记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证明:本案巳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系依法依规启动程序。
3、《询问笔录》,证明:(1) 当事人为鲜肉经营户。(2)当事人违法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猪现场情况,现场没有查到当事人获得屠宰生猪的有效资质,现场留有屠刀2把、肉钩子2个,猪板油10.5公斤,猪心4个。
5、《产品确认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确认,2021年8月3日现场查(封)扣押的产品系当事人所有,猪板油10.5公斤,猪心4个,确认已销售鲜肉80公斤。
7、《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查封扣押屈期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依法扣押了当事人猪板油10.5公斤,猪心4个,屠刀2把,肉钩子2个。
8、凡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猪现场情况,当事人对6张照片均已签字确认。
9、《价格鉴定评估报告》、《行政处罚案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人民币壹仟伍佰玖拾肆元整(¥1594元),该鉴定评估报告巳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向本机关提交了《案件处理意见书》,经本机关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3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农告〔2021〕00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曹*松无“两证两章”,违法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应当检疫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经物价鉴定当事人曹寿松违法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猪案货值命额为159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门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曹寿松违法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猪案的行为作货值金额1倍的处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曹*松立即停止经营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行为。
2、没收生猪产品猪板油10.5公斤、猪心4个,操作工具刀2把、肉勾2个。
3、并处未经检疫经营销售生猪产品罚款:¥1594元(壹仟伍佰玖拾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户名: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790104***21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资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