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农罚 〔2021〕001号
当事人:郭*道,男,汉族,l976年11月8日出生,屠商,住资阳区长春镇*******,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611****54。
委托代理人:郭*平、曹*生
当事人郭*道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经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8月4日凌晨4点30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例行检查,巡查到资阳沅益公路*****时,发现当事人郭*道正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留有操作工具包括:肉案子、肉钩子、屠刀、烫毛用的铝锅、液化气罐。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平时以杀猪销售为业,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当天共有20头猪,从周边乡镇调入12头,从亲戚家调了8头,当天已宰杀5头猪,还有15头生猪(均为三元杂交猪,平均125公斤/头,共计1875公斤)存于猪舍待宰杀。当事人承认生猪系有偿收购,宰杀后的生猪产品系有偿出售。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经定点擅自从事屠宰生猪活动,本机关依法批准立案查处。本机关执法人员展开调查,依法固定、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现场拍摄了照片,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经称重,现场有鲜肉626.3公斤,本机关扣押了80公斤鲜肉、3把屠刀,将剩余546.3公斤鲜肉、15头生猪登记后交当事人就地保存。后当事人将保存的546.3公斤鲜肉进行了售卖,将保存的15头生猪进行了宰杀。2021年9月6日,本机关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物品在2021年8月4日的价格及货值金额进行了鉴定评估,鉴定结果为:货值金额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玖拾柒元整(¥3689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l、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当事人的身
份。
2、《案件受理登记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证明:本案巳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系依法依规启动程序。
3、《询问笔录》,证明:(1)当事人为专业屠商,雇请了帮工汤*国。(2)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现场情况,现场没有查到当事人获得屠宰生猪的有效资质,现场留有屠刀3把、屠宰的生猪鲜肉626.3公斤、待宰三元杂交生猪15头(平均125公斤/头)等。
5、《证据先行保存登记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依法将该批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15头、鲜肉546.3公斤依法登记并交当事人就地保存,该通知书已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巳签字确认。
6、《产品确认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确认:2021年8月4日就地保存的产品系当事人所有,其中:待宰生猪15头(共计1875公斤),三元杂交猪鲜肉546.3公斤。
7、《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依法扣押了当事人80公斤鲜肉、3把屠刀。
8、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现场情况,当事人对19张照片均巳签字确认。
9、《价格鉴定评估报告》、《行政处罚案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为36897元整,该鉴定评估报告已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向本机关提交了《案件处理意见书》,经本机关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3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农告〔2021〕00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依法向当事人郭*道送达了益资农听〔2021〕001号《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于2021年10月28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召开了听证会。
当事人郭*道及委托代理人郭*平、曹*生,本局执法人员曹永胜、张国兵到会参加了听证。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l、15头生猪系自宰自食给亲戚朋友,该15头猪不属于处罚范围;2、家庭经济困难,处罚告知书中的处罚金额过高,无法承受;3、不知道定点屠宰场所,以后进正规场所宰杀。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郭*道未经定点许可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提自宰自食的观点不能成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的规定。
根据价格鉴定评估报告,626.3公斤鲜肉和15头生猪的货值总金额为¥36897元。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案件当事人态度好、患有身体疾病、经济困难等情形,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l、责令关闭非法屠宰场所;
2、没收非法屠宰的鲜肉80公斤、屠刀3把;
3、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陆万捌仟玖佰柒拾元整(¥36897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户名: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79010****21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资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