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农(动卫监督)罚〔2021〕8号
发布时间:2022-09-27 19:45 信息来源: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农(动卫监督)罚〔2021〕8号

当事人:姓名  贺*明  性别:男   年龄:56岁

身证号:430119******7563电话:137****4738

职业:屠商   住址:宁乡县******村

2021年11月4日经群众举报贺*明在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烈公桥六屋弯组经营销售未附有检疫证明的黄牛,经初步调查,贺*明经营销售未附有检疫证明的黄牛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儿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予案调查。

调查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6头黄牛做了证据先行保存登记,就地保存在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烈公桥六屋弯组,于2021年11月4日对当事人贺*明和承运人沈昌林进行了询问,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为证。通过进一步调查,现已查明如下事实:确认2021年11月4日16时30分,贺*明在资阳区新桥河镇烈公桥六屋湾经营销售未附有检疫证的6头黄牛,总重为2400公斤,调价为18元每公斤,总共付款43200元的事实。于2021年11月9日在益阳市资阳区鹅羊池菜市场小满依牛肉店老板进行询价为20元每公斤,称毛,于2021年11月4日在益阳市资阳区幸福路乡村菜店老板崔*师询价为20元每公斤,称毛。于2021年11月责令贺*明对6头黄牛进行补捡,经检疫已合格,于2021年11月解除证据先行保存登记。贺*明2021年11月4日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黄牛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贺*明身份证1份,证明主体资格,沈昌林驾驶证1份,证明是承运人;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证据先行保存登记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检疫经营销售黄牛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

证据三:市场询价调查笔录2份,证明了当时黄牛称毛的市场销售价格;

证据四:屠宰场现场照片11张,证明了未经检疫经营销售黄牛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资证意见表1份,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我局于2021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农(动卫监督)告〔2021〕8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贺*明经营销售未附有检疫证明的黄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本规定,屠宰、经营、贮藏、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贺*明系初次违法,家庭特别困难,经过本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一倍以下罚款,参照湘农发【2021】《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应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参照湘农发【2021】5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类序号6)未附有检疫证明系初次违法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序号13)。通过郭*兵,和崔*师的询价确认贺*明经营销售未附有检疫证明的黄牛货值金额为4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湘农发【2021】《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应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湘农发【2021】5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类序号6)拟给予如下处罚:罚款捌仟肆佰元(¥8400.00)。

我局于2021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农(动卫监督)告〔2021〕8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贺*明放弃了陈述和听证的权利。

贺*明经营销售未附有检疫证明的黄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贺*明系初次违法,家庭特别困难,经过本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湘农发【2021】《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应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湘农发【2021】5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类序号6)。通过郭*兵和崔*师的询价确认贺*明经营销售未附有检疫证明的黄牛货值金额为48000元,作出如下处罚:罚款捌仟肆佰元(¥84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户名: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790******21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资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如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3日

联系人:张*兵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32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