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农罚〔2021〕020号
发布时间:2022-09-27 19:44 信息来源: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农罚〔2021〕020号

当事人:沈昌林,男,汉族,l980年05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滑石乡*******,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8005****13。

当事人沈*林违反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黄牛一案,经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1月04日16点3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立即赶赴资阳区新桥河******交易处,发现当事人贺某正在装卸活黄牛。我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沈某出示证件,现场查明六头湘西黄牛全部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运载车辆车牌为:赣CC69**型号为解放牌,汇报予以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全程录像、现场作了询问笔录。

对承运人沈某的运输车辆车牌为:赣CC69**型号为解放牌进行查验,经查车辆无备案证明,没有消毒证明,并制作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沈某签字确认。立案后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确认承运人是沈*林。经过市承运人沈某在2021年11月04日的询问笔录中交代从风凰运到资阳区新桥河镇的运输费用人民币1600元整。

我执法人员取证如下:

l、现场勘验笔录1份。

2、询问笔录l份。

3、在执法仪选现场图片拍摄10张作为证据并签字确认。

4、承运人沈*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向本机关提交了《案件处理意见书》,经本机关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农告[2021]020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承运人于2021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出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和组织听听证的申请。

本机关认为:承运人沈*林违反了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黄牛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下列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进行处罚。对承运人处以运输费用的3倍以上5倍以下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承运人处以运输费用的3倍以上5倍以下进行处罚。并处承运人运输金额的3倍的罚款"的规定,又依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裁量,通过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同意,对于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故此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l、对承运人沈*林处运输金额的3倍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人民币4800元)。

2、责令承运人沈*林立即停止运输未经检疫的湘西黄牛行为。

承运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户名: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790******21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资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玩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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