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农(动物防疫)罚〔2021〕018号
当事人:龚*强,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88年11月4日,身份证号码:43090219******601X,住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
当事人龚*强经营未经检验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有限公司例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龚*强生猪l8头,其中7头生猪无法提供动物检疫证明,没有耳标。经询问7头生猪单价每千克12元,总重量630千克,违法货值人民币柒仟伍佰陆拾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益阳****有限公司证人证明笔录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不能提供此批次生猪的法定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龚*强经营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捡图片4张;
2.现场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
3.生猪补检证明1份·
4.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
5.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6.邓*雄、谢*梧证人证明笔录1份。
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给当事人发了事先告知书益资农罚〔2021〕017号,当事人龚*强没有提出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广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之罚款”之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对当事人龚*强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罚款,罚款人民币染忏伍信陆拾元整。(¥7560元整)(案件处罚内容、理由与依据)。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
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纳罚(没)款
(账号1848790******2140)。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