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农(农机)罚〔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9-27 17:15 信息来源: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农(农机)罚〔2022〕1号

关于益阳市资阳区*****拼装

农业机械整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经营部

经营者:庄*阳

身份证号码:4323*****0285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WUYXH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过鹿坪镇*****号

联系电话:138*****29

益阳市资阳区******经营部拼装农业机械整机案,经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4月12日,我局农机监理窗口在对资阳区沙头镇*****组何*上牌上户的拖拉机检查时,发现该拖拉机存在拼装行为,执法人员对何*进行了询问,何*陈述了衡阳四季旺手扶变型运输机车头在******经营部购买,该经营部为其拼装拖拉机整机的事实。

2022年4月12日,经我局初步调查后,依法对******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部有用于拼装拖拉机的主要部件及拼装的工具设备,对该农机经营部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提取了相关证据。

2022年4月14日,农机执法中队对该经营部负责人庄*阳调查询问,庄*阳陈述了为何*拼装拖拉机整机的事实,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随后,庄*阳同执法人员一起,到拼装的拖拉机停放点进行了现场指认,执法人员对指认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22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到益阳市赫山区****经营门店调取了销售给资阳区******经营部衡阳四季旺手扶变型运输机车头的销售记录,并对益阳市赫山区****经营门店负责人艾*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我局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如下事实:2022年3月18日,当事人庄小阳以16288元的价格销售给资阳区沙头镇何*拖拉机整机一台。其中,当事人在益阳市赫山区****经营门店以15400元的价格购进手扶变型运输机机头一个,以15800元的价格销售给何*,获取违法所得400元;拼装拖拉机整机的配件货值488元,获取违法所得53元,拼装成手扶变型运输机整机;扣除拖拉机车头及拼装配件成本15835元,违法所得453元(参考最高法《“违法所得”内涵解读与具体认定》,按整机获取的利润计算得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证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证人主体资格;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范围;

4.何*《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庄*阳销售拖拉机车头及拼装农业机械整机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庄*阳拼装农业机械整机的事实;

6.艾*《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销售给庄小阳拖拉机车头的事实;

7.拖拉机配件进货清单1份,证明******经营部拖拉机配件进货来源;

8.拖拉机车头销售收据1份,证明庄*阳销售该车头的事实;

9.拖拉机整机拼装配件清单1份,证明庄*阳销售用于该整机拼装配件的事实;

10.庄*阳微信转账记录2张,证明拖拉机车头买卖交易事实;

1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经营部拼装农业机械整机的事实;

12.现场照片10张,证明庄*阳拼装农业机械现场及拼装完成拖拉机整机的事实。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高度关联,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我局2022年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益资农(农机)告〔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我局递交《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函》,明确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我局认为: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拼装农业机械整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的行为”的规定。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序号2的规定:“限期内改正,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责令******经营部停止拼装农业机械整机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53元;

2.罚款16288元整。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6741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区支行(账户名称:资阳区财政局,账号:18487******0021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资阳区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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