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性别: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今年35岁,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中和垸村第八村民组06号,身份证号码:430902********6018,联系电话:188****7012 。
我局查明,当事人李*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卵石堆放在资阳区新桥河上垸高速公路桥下游皮家湖河滩地(原徐*平砂场)。河滩地堆放卵石五堆,呈圆锥形,一堆周长56米、高5.2米;一堆周长58米、高4.9米;一堆周长50米、高4.8米;一堆周长52米、高5.4米;一堆周长55米、高5.5米。合计堆放卵石 2015立方米,折合卵石约3426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李*的身份。
2.2022年7月26日,对当事人李*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新桥河上垸高速公路桥下游皮家湖河滩地(原徐*平砂场)堆放卵石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李*在资阳区新桥河上垸高速公路桥下游皮家湖河滩地(原徐*平砂场)堆放卵石的事实。
3.2022年7月26日,对当事人李*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新桥河上垸高速公路桥下游皮家湖河滩地(原徐*平砂场)堆放卵石现场制作的勘验图、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李*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卵石的位置及数量等事实。
4.2022年7月26日,对当事人李*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新桥河上垸高速公路桥下游皮家湖河滩地(原徐*平砂场)堆放卵石现场所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李*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卵石的位置、形状等事实。
5.2022年7月26日对当事人李*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李*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在资阳区新桥河上垸高速公路桥下游皮家湖河滩地(原徐*平砂场)堆放卵石的经过、数量、来源、位置及用途等事实。
6.2022年7月27日对运输船船主郭靖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运输船船主身份;相互印证当事人的卵石来源。
7. 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李*提供的益阳市河道整治工程砂石采运管理单,证明卵石来源合法。
以上各项证据均经当事人李*当场签字确认,并有执法人员签名,相互印证了当事人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7月25日晚,在资阳区新桥河上垸高速公路桥下游皮家湖河滩地(原徐*平砂场)堆放卵石五堆约3426吨,确认了当事人李*在河滩地堆放物料的违法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相关,且本局已在调查终结时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李*的意见,当事人李*并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在本案的调查及告知期间,当事人李*未向本局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李*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手续,在资阳区新桥河上垸高速公路桥下游皮家湖河滩地(原徐*平砂场)堆放卵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5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令当事人清除堆放在河滩地的卵石;对当事人李*在河滩地堆放卵石的行为处罚款壹万元;并对其在河滩地堆放卵石从而导致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上述壹万元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户行: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68168)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资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202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