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88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迎春路***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7F******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马良社区迎春北路**号
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430903198903******
联系电话:181****0608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马良社区迎春北路**号
2022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马良社区迎春北路**号的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进门正对面货物台上摆放有2个无任何标签标识的脏脏蛋糕和 1个无任何标签标识的榴莲千层蛋糕,同时还在其店内发现有上述两种产品未张贴到产品外包装的食品标签共6张(其中脏脏蛋糕食品标签2张,榴莲千层蛋糕食品标签4张)。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又于2022年4月11日收到《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人张某称在当事人店内购得2包过期双汇水晶腊肠。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与其包装物分离的食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因案情复杂,本局依法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7日经本局依法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7F******),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迎春路***生活超市,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马良社区迎春北路**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玩具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箱包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又于2021年12月31日经本局依法许可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9020******),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含网络经营 批零兼营);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含酒类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其他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从湖南和金胜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购进了7个脏脏蛋糕和7个榴莲千层蛋糕,购进价格皆为6元/个,脏脏蛋糕销售价格为12.5元/个,榴莲千层蛋糕销售价格为12元/个。据其经营者陈述,因上述蛋糕为冷冻储存运输,产品标签受包装上水汽影响会导致掉落,故上述产品发货时,产品标签与产品为分离状态,到店后由当事人自行张贴至产品外包装上,然后再进行销售。截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已自行张贴上述标签8个(其中脏脏蛋糕5个、榴莲千层蛋糕3个),当事人经营者与家人自行食用3个榴莲千层蛋糕(未张贴标签),因当事人店员遗忘,导致2个脏脏蛋糕和 1个榴莲千层蛋糕上架销售时未张贴食品标签,店内剩余上述产品标签6张(其中脏脏蛋糕标签2张、榴莲千层蛋糕标签4张)。上述标签与食品分离的产品货值金额为37(12.5×2+12×1)元,因已售产品标签完整,故没有获利。
再查明:关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2包双汇水晶腊肠(生产日期:20210905,保质期:6个月)的有关情况,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其员工早已使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置于其店内角落的过期食品存放处,因不明原因重新出现在货架上,并被投诉举报人张某于2022年4月2日购走,除此以外未销售过期腊肠。因时间过久,当事人店内监控视频已超过保存时限,无法核实具体情况。上述双汇水晶腊肠购进价格为14元/包,销售价格为15元/包,货值金额为30元,当事人获利为2元。同时,当事人主动进行了整改,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2022年6月2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请求市场监督部门减轻处罚申请书》,申请本局对其减轻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复印件和于2022年3月25日提供的其经营者的电子身份证图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资质和其经营者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4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益资市监先保字〔2022〕Z0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九份,以及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上述蛋糕产品标签六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蛋糕产品标签与食品包装物分离的事实。
3.投诉举报人张某于2022年4月7日向本局提供的《投诉举报函》、销售票据复印件和图片打印件、被投诉产品图片打印件各一份及上述过期产品实物2包,以及本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2年4月11日向投诉举报人制作的《告知函》及投诉举报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投诉举报人向本局投诉举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和投诉举报人的身份。
4.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3月25日、6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和当事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局提供的上述蛋糕产品供货商的微信截图打印件、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报告》(NO:HZ02082022SPS12、HZ02082022SPS10),以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局提供的《情况说明》、进货台账、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各一份和销售记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时间、进销数量、货值金额和获利等情况。
5.当事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局提供的《整改报告》、门店转让照片打印件、《请求市场监督部门减轻处罚申请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且因经济困难,向本局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7月14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94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其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蛋糕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的基本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双汇水晶腊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基于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小,过期时间较短,且属于首次违法,过期产品未被食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认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基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提供上述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请求,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未张贴食品标签的脏脏蛋糕2个和榴莲千层蛋糕1个;
2.处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