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99号
发布时间:2022-08-11 15:40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99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水产品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Q******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红联市场********号

经营者:匡*

身份证件号码:430902198310******

联系电话:183****8318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红联市场********号

2022年5月25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 A2022-03-J340836),上述报告证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罗氏虾(淡水虾)进行了抽样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益资市监检鉴结〔2022〕17号)《检验报告》(No: A2022-03-J340836)各一份,责令当事人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原因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罗氏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5日经我局依法登记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Q******),名称:益阳市资阳区**水产品批发部,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匡*,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红联市场********号,经营范围:食品、海鲜、蔬菜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从湖南步步领鲜水产以62元/斤的价格购进了12斤上述不合格批次罗氏虾,然后以75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零买顾客及抽样人员。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900(12×75)元,当事人获利为156[(75-62)×12]元。

再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罗氏虾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镉(以Cd计),实测值为0.7mg/kg,不符合≤0.5 mg/kg的标准指标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2022年6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申请本局对其减轻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和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其经营者的身份。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5日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载打印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信息记录表(现场)》和《检验报告》(No: A2022-03-J340836)各一份,以及抽样现场照片打印件六份,证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罗氏虾(淡水虾)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5日制作的《检验结果告知书》(益资市监检鉴结〔2022〕17号)、执法人员于5月27日送达给当事人时制作的《送达回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现场笔录》以及拍摄打印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责令其开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工作的事实。

4.我局于2022年6月9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和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湖南步步领鲜销售单》《检验检测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从湖南步步领鲜购进了上述批次罗氏虾并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以及上述批次罗氏虾的进销数量、进销价格、货值金额和获利等情况。

5.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局提供的《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问题食品召回措施、积极整改的事实。

6.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局提供的《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8月3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97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罗氏虾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超过标准指标限量,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没有主观恶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积极整改,实施食品召回,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 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三)农贸市场、小型超市、小摊贩等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额度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多次抽检不合格的除外”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请求,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6元;

2.处罚款30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