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不罚〔2022〕85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宰杀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N******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提城堤社区马良北路1088号红联大市场临建水产区****号
经营者:胡*
身份证号码:430624199206******
联系电话:187****8229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提城堤社区马良北路1088号红联大市场临建水产区****号
2022年4月1日,本局收到由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 A2022-03-J360611、A2022-03-J360612),上述报告证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黑鱼和牛蛙进行了抽样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天,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No: A2022-03-J360611、A2022-03-J360612)各一份,责令当事人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原因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黑鱼和牛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经本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N******),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宰杀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6年10月17日,经营者:胡*,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提城堤社区马良北路1088号红联大市场临建水产区****号,经营范围:肉、禽、蛋、奶及水产品零售;活禽宰杀及销售;食品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以12元/斤的价格从红联市场刘**(另案处理)处购进了22斤上述不合格批次黑鱼,然后以15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消费者及抽检人员。当事人又于2022年3月4日以8元/斤的价格从红联市场**海鲜(另案处理)处购进了20斤上述不合格批次牛蛙,然后以12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消费者及抽检人员。上述黑鱼和牛蛙总货值金额为570(22×15+20×12)元,获利为146[22×(15-12)+20×(12-8)]元。
再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黑鱼和牛蛙,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恩诺沙星,实测值分别为367μg/kg和278μg/kg,不符合≤100μg/kg的标准指标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又查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的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快速检测报告》等资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其经营者的身份。
2.本局于2022年4月1日收到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22-03-J360611、A2022-03-J36061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C22430000004433533、SC22430000004433534)各一份和抽样现场照片打印件七份,证明本案的来源和当事人销售的黑鱼和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书》(益资市监检鉴结〔2022〕9号)和《检验报告》(No: A2022-03-J360611、A2022-03-J360612)送达给当事人制作的《送达回证》、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打印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责令其开展问题食品召回、整改工作和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和其向本局提供的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快速检测报告》以及样品收款记录截图打印件的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的进销价格、进销数量、货值金额、获利以及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况。
5.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局提供的《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问题食品召回措施、积极整改和上述不合格食品已被食用未有召回的事实。
6.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局提供的湘阴县南湖洲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7月1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82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黑鱼和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超过规定的标准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七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本局认为可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规范管理。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